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33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6-29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實施《法律援助條例》的意見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4〕9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規范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促進我市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建立起與“融入兩個率先、實現快速崛起”目標相適應的法律援助體系,現就《條例》的貫徹實施提出如下意見: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實施《法律援助條例》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國務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保障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制度的確立,將極大地推動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為規范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促進我市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建立起與“融入兩個率先、實現快速崛起”目標相適應的法律援助體系,現就《條例》的貫徹實施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對貫徹落實《條例》重要性的認識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落實黨的十六大“積極開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體體現,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根本出發點、落腳點,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法律賦予公民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有助于落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法治目標的實現,對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促進司法公正,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護公民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地區、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條例》,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利用櫥窗、板報等宣傳欄地廣泛深入地宣傳《條例》。在宣傳中要加強計劃性和系統性,突出重點,創新形式,建立長效宣傳機制,使各部門更加重視法律援助工作;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群眾利益;使全社會了解法律援助制度,關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人員明確責任,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使廣大人民群眾熟悉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學會通過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落實職責,認真貫徹《條例》的基本原則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把握《條例》精神,切實把《條例》中規定的各項職責落實好。
要切實維護經濟困難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隨著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納入法律調整的軌道,公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日趨增加。但是,由于法律服務的有償性,客觀上使經濟困難的公民因無力支付費用而難以獲得法律服務,難以有效地參與訴訟以及其他爭議解決機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確保符合規定條件的公民都能得到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健康發展。
要堅持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的原則。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責任,將法律援助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認真組織實施。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需要,提出法律援助中心規范化建設目標及實施方案,明確階段目標,扎實推進,逐步形成適合我市市情的法律援助體系。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領導,改善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條件,配備高素質工作人員,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待遇。對于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
要堅持法律援助無償服務的屬性。法律援助是政府職責,體現了政府形象。法律援助機構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和變相創收活動。有關社會組織利用自身人力和財力資源為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時,也必須嚴格遵守無償服務的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收取受援人的任何財物,忠實維護法律援助的聲譽。市司法局和財政局要根據我市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盡快制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三、廣開渠道,盡快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
各級政府必須盡快建立穩定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并根據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狀況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本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制定優惠政策,全面激活資金籌措主體,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公民向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繼續探索建立資金籌措的社會化、經常化機制。充分利用社會財力,支持法律援助事業。要加強對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保證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不允許任何部門截留、挪用、擠占法律援助經費。
四、拓寬范圍,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條例》和《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精神,從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出發,公民可以就下列情形之一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1.身體受到傷害而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
2.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而要求離婚、解除收養和監護關系的;
3.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遭受侵犯的;
4.住宅受到侵犯而面臨生活無著困境的;
5.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管理部門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執行,切實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同時要注意審查法律服務的必要性。下列情形不予法律援助:
1.申請人不能提供案件的相關證據并且無法查證的;
2.程序簡單,無需專業人員幫助的;
3.請求援助的事項明顯不合理,無勝訴可能的。
五、整合優勢,有效推動法律援助工作規范運行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認真研究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要按照省有關部門《規范化法律援助標準》加快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建設步伐,市法律援助中心作為規范化建設的重點,要建成規范化法律援助的示范點。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共同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法律援助人員調查取證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方便,法律援助人員憑法律援助機構的證明查閱檔案一律免費。法律援助機構必須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方便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建立統一的服務標準,加強監督檢查,提高服務質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化水平。要加強以執業律師為主體的法律援助隊伍建設,督促律師切實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支持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司法行政部門要在引導和規范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活動中加強監督管理,規范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查、指派、補貼、歸檔等項工作,確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要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以自身人力和財力資源為本社團的特定對象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縣區法律援助機構應以鄉鎮、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為依托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延伸法律援助的公共功能。要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動員社會各界符合條件的人士自愿參與,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資源。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