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61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07-18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行公文無紙化傳輸工作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6〕10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加快我市電子政務應用步伐,加強節約型機關建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縮短公文運轉周期,經研究,決定從2006年7月24日起,對全市已聯網單位實行公文無紙化傳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目標任務公文無紙化傳輸工作分為兩個實施階段。第一階段,傳輸范圍為全市聯入電子政務內網的單位。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行公文無紙化傳輸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我市電子政務應用步伐,加強節約型機關建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縮短公文運轉周期,經研究,決定從2006年7月24日起,對全市已聯網單位實行公文無紙化傳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公文無紙化傳輸工作分為兩個實施階段。
第一階段,傳輸范圍為全市聯入電子政務內網的單位。傳輸內容為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的發文;國家、省相關文件;各聯網單位上報市政府的請示性文件。
第二階段,傳輸范圍擴大至所有市政府發文單位。傳輸內容從普發性文件擴大至所有文件。
所有密級文件不得通過無紙化傳輸。
二、時間安排
2006年7月24日至12月31日,市政府辦公室下發文件采用電子發文與紙質發文同時運行,視運行情況逐步減少紙質發文數量。在此期間,各聯網單位上報的請示性文件,需采用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同時上報的方式,如只上報紙質文件,市政府辦公室原則上不再受理。
2007年1月1日起,市政府辦公室將實現與所有政府發文單位的計算機聯網,全面推行公文無紙化傳輸,基本取消各類紙質發文。
三、工作要求
公文無紙化傳輸工作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工作要求高,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統一部署、分級管理、逐步實施、保障安全”的原則,積極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公文傳輸安全、保密、準確、及時。
(一)積極做好電子公文傳輸的組織實施工作。各單位要明確分管領導,安排專門人員負責電子文件的接收、發送及電子印章的使用等工作,制定管理規定,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未聯網單位要抓緊完成系統配置,盡快做好網絡聯通和計算機、打印機、相關軟硬件的配置等各項準備工作。所需經費自行解決。
(三)各縣、區人民政府的電子印章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制發。市各部門、單位的電子印章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制發。電子印章僅限于電子公文傳輸使用,其管理與使用參照實物印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電子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電子公文的處理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五)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所用電子印章密鑰盤、電子CA證書等系統軟件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要求管理:
1.電子公文傳輸系統配用的電子印章密鑰盤、電子CA證書,是系統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須指定專人管理,正確使用,確保安全。
2.各縣、區人民政府使用的電子印章密鑰盤、電子CA證書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制發。市各有關部門、單位使用的電子印章密鑰盤、電子CA證書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委機要局(市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制發。
(六)各單位負責傳輸工作的部門將擬報公文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生成電子公文,經單位負責人核批后,通過“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統一辦公平臺”發送至接收機關。
(七)電子公文發送后,發送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對所發公文的接收情況進行查詢,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接收單位聯系解決。接收電子公文的單位應當對公文的發送單位、公文的完整性和體例格式等審核無誤后方可接收。對不能正常接收的電子公文,接收單位應及時與發送單位聯系解決。
(八)密級公文不得傳輸。
四、線路租金
從2006年起,各聯網單位的線路租金由各聯網單位支付。
附件:連云港市政府機關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連云港市政府機關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在“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統一辦公平臺”上進行電子公文的傳輸,保證公文傳輸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據《江蘇省政府機關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電子印章是指在“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統一辦公平臺”上進行傳輸使用的電子印章。通過平臺驗證并按規定方式打印而成的紙質公文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第三條 電子印章由指定人員通過專用計算機在“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統一辦公平臺”上使用。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電子印章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統一制發。市各有關部門、單位的電子印章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一制發。
各縣區政府及市各有關部門、單位需建立本級平臺電子印章系統的,必須經市政府辦公室同意后方可正式運行。
第五條 電子印章僅限于電子公文傳輸使用,電子印章密鑰盤、電子CA證書的管理與使用,參照實物印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電子印章的制作式樣和標準,按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執行。
第七條 各使用單位需要制作、變更或注銷本單位電子印章的,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由市政府辦公室制訂的統一格式申請單,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批后方可辦理。
第八條 電子印章由于損壞、遺失等原因造成不能使用需要換領或補發時,用章單位須出具書面證明,并按第七條規定重新辦理報批手續。損壞的,須將原電子印章交市政府辦公室銷毀。
第九條 因單位撤銷、合并或名稱變更等原因需變更資料的,必須將原電子印章交回市政府辦公室處理,并按第七條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條 各使用單位應按國務院國發〔1999〕25號文件規定,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電子印章的管理使用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