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3-00517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3-10-01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3〕10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連云港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1日
連云港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進一步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并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年2月15日前組織對各縣區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核內容以國家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會議部署、市人民政府與各縣區人民政府簽訂的消防工作責任書為依據,包括消防安全責任、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三部分。
第七條 考核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逐項細化并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本條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區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報送市委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區政府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
第十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對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開展自查,每年1月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上報自查情況,同時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地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計分表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計分表
考核項目 |
分值 |
評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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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責任 (40分) |
政府領導 責任 |
14分 |
縣(區)人民政府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并落實十二五消防發展規劃年度實施計劃(2分) |
明確領導責任,縣(區)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區)長為主要責任人,其他縣(區)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在本職責范圍內定期開展消防工作督導(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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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政府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每年召開不少于2次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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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組織研判消防安全形勢,每年1月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消防工作情況(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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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把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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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獎勵制度,對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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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監管 責任 |
10分 |
縣(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各成員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加強信息互通和工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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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衛生、旅游、民政等部門切實加強行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教育培訓,督促整改火災隱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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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運輸、質監、工商、安監等部門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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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每半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安全形勢(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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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和民警落實消防監管職責,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規范應用社區消防警務平臺(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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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體 責任 |
6分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達標(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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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持證上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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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責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員職責明確責任落實,按規定實施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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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按規定建立統一管理機構(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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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保障 |
5分 |
貫徹落實《江蘇省地方消防業務經費基本支出計領標準》,保障本地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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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 |
5分 |
建立并嚴格落實責任追究機制。發生亡人火災或重特大火災事故的、存在區域性火災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市政府部署開展的專項工作未落實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的責任(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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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預防 (30分) |
消防安全 源頭管控 |
7分 |
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及時查處建設、設計、圖審、施工、監理單位和消防設施維保、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執業人員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抄送相關部門,并上報省有關部門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2分) |
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教育、工商、衛生、質監、文化、旅游、人防等具有行政審批權限的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行業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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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認真組織開展消防產品專項整治,嚴格落實消防產品監管職責(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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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隱患 排查整治 |
7分 |
針對地區消防安全形勢,制定消防安全整治計劃,明確整治重點,每年解決1-2個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并取得實效(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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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實施重大火災隱患省、市政府掛牌督辦,確保重大火災隱患按期整改到位(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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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火災隱患與消防違法行為,并按規定落實舉報獎勵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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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高危 單位監管 |
3分 |
高危單位底數清,監管措施落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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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高危單位按要求開展消防安全評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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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和 建筑材料 消防管理 |
3分 |
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范(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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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保溫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和省有關規定要求,建筑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中有關消防安全要求(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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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宣傳 教育培訓 |
10分 |
貫徹實施《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5)》,落實年度計劃(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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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展消防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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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要媒體安排專門時段、版塊高頻次刊播消防公益廣告,消防安全月期間每天開展公益宣傳和安全提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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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居(村)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1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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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及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科普和普法、義務教育內容,課程設置或課時安排有保障(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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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各行業、各領域的社會化消防教育培訓工作,電(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消防技術服務人員、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按規定取得職業資格(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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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基礎 (30分) |
消防法律 法規體系 |
2分 |
針對本地消防安全突出問題,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1分) |
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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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 設施 |
6分 |
縣(區)級人民政府和建制鎮科學編制城鄉消防規劃,開展重點鎮、特色鎮消防規劃制(修)編工作,制定并落實年度實施計劃(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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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鄉基礎建設同步發展,符合國家標準,定期維護保養,能夠正常使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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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落實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管理、使用規定,加強天然水源取水碼頭(口)以及其他消防取水配套設施建設(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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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形式 消防隊伍 |
7分 |
按規定完成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保安消防隊建設任務(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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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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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多種形式消防隊伍人員征召和管理,落實隊員工資待遇、執勤補助、裝備器材保養等各項保障(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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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 消防工作 |
4分 |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組織實施六有標準,消防基層基礎工作得到有效落實(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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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經濟發達鎮建成專門消防機構(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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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研 和信息化 |
2分 |
縣級政府投資建設消防設施運行聯網監測巡防系統,并提供聯網監測服務(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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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劃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設和應用任務(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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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術 服務機構 管理 |
2分 |
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監管,及時查處違法行為(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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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務規范(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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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應急 救援 |
7分 |
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出臺隊伍管理、運行保障和應急響應等政策規定。完成縣(區)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組建任務,裝備配備達到《縣(區)級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裝備配備標準》(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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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和社會聯動機制健全,建立多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完善信息共享、定期會商和要情通報制度。每年至少開展1次多部門協同配合的綜合應急演練。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充足,儲備地震、風災、水災等跨區域救援裝備物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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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裝備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3分) |
備注:1.每發生1起較大亡人(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火災事故扣3分;
2.每發生1起重大亡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火災事故扣20分;
3.發生特別重大亡人(死亡30人以上)火災事故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