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7-0511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7-11-07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7〕15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關于加強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加強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強海洋生物資源
損失補償管理工作的意見
建立和實施海洋生態補償制度是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和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規范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工作是推動我市逐步建立海洋生態補償制度的嘗試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健全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現就加強我市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市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理念,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人海和諧為目標,以落實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責任、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著力解決海洋生態補償關鍵問題的方法和途徑;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符合連云港實際的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機制,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按照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的要求,通過建立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制度,促進海洋保護區、濱海濕地、重要海洋生態功能區和海洋生態環境受損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增強其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發展海洋事業的能力,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雙贏。
(二)權責一致、合理補償。按照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海洋生態損失補償遵循環境公平、社會公平,堅持誰使用資源受益誰付費、誰污染環境誰治理、誰破壞生態誰補償的原則,對因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造成的海洋生物資源損失進行合理的補償。
(三)突出重點、整體推進。按照上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部署,從我市實際出發,創新體制機制,因地制宜選擇海洋生態補償方式,以國家、省、市重點用海項目為重點,以點帶面,整體推進,有步驟、有計劃地推進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政府主導、企業實施。堅持政府主導,發揮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生態修復相關規劃編制、政策制定、項目管理方面的優勢,統籌做好全市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工作。全面落實用海單位作為生態修復項目實施的主體責任,充分調動企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做好海洋生態修復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確保項目實施效果。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廣泛參與,加大海洋生態文明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補償范圍、形式、標準及時間要求
(一)補償范圍。在連云港市管轄海域內,對因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造成海洋生物資源損失的海洋工程(包括海岸工程),均須進行補償。
(二)補償形式。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實行項目管理。按照“地區統籌,項目統籌”的原則,根據全市海洋生態修復、保護和建設的實際需要,可以以單宗用海項目單獨或多宗用海項目聯合的方式編制《海洋生態補償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工作。
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活動應符合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態紅線等相關規劃。
(三)補償標準。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金額依據《江蘇省海洋生物資源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評估辦法》(試行)的標準計算,對造成海洋保護區、生態敏感區、生態紅線區損失的可提高補償標準。國家、省出臺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海洋與漁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專家對海洋、海岸工程造成的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金額進行評審、核定,并在環評批復意見中予以確定。
(四)時間要求。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時間從用海單位取得環評批復意見之日起,至用海單位提請環保設施驗收和圍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之日止。
四、補償資金籌集和使用
用海單位為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資金的籌集和落實責任主體,須依法組織實施相關生物資源損失補償項目。
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資金主要用于海洋生態建設;生態系統整治、修復和保護;海洋環境綜合管理等。具體包括:
(一)海洋生態建設。包括海域、海岸帶、海島及特殊保護區域(海洋生態紅線區、海洋與漁業保護區)的整治、修復、建設及保護;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和典型性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包括海洋牧場建設、增殖放流、海藻場建設等;
(三)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包括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及裝備建設;海洋資源與環境的跟蹤監測、調查與評價;特定海洋工程生態補償的調查取證、評估鑒定和民事訴訟等項支出;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
(四)與海洋生態保護和管理有關的其它支出。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資金用于海洋生態建設、整治、修復、保護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比例不得低于項目總金額的70%。
五、補償項目管理
市、縣(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環評批復的或受委托管理的用海項目的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用海單位根據環評批復的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金額和補償要求,與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補償協議,明確補償實施年限、使用范圍、組織機構、各方工作職責、保障措施以及資金與合同管理總體框架。
依據補償協議,用海單位編制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需通過專家評審,報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用海單位依據批復備案的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總結,接受監督,于補償項目實施結束后60日內向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通過后,將驗收結果報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用海單位應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制定生物資源損失補償資金支出計劃,做到及時到賬、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不得虛報瞞報,不得用于與海洋生態補償項目無關的其它支出。
六、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工作專業性強、涉及面廣,沿海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落實到位。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工作的總協調,結合國家、省出臺的新要求,努力完善海洋生態補償機制。
(二)強化分工協作。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工作由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密切配合,共同推進此項工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海洋工程監管,強化海洋生態補償項目的監督和指導;環保部門要加強海岸工程監管,配合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須進行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的海岸工程進行督促和落實。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資金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審計,確保資金使用規范。
(三)加強信息公開。建立健全實施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的信息公開制度,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用海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海洋生態補償項目進展情況,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到建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的全過程,努力實現信息的公開化、透明化。
(四)強化監督落實。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工作的考核力度,強化對海洋生態補償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力爭實現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工作全覆蓋。同時加大海洋生物資源補償工作監督管理,對拒不履行海洋生物資源損失補償責任,補償資金籌集不及時、不到位,補償項目推進緩慢、資金使用不規范、管理混亂的用海單位,相關部門可不予環保設施驗收和圍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對問題突出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用海單位,將列入誠信黑名單,實行項目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