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115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1-04-29 |
標 題 | 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1〕7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主要工作目標、主要工作措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學前教育
改革發展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學前教育對于促進兒童身心全面健康發展、高質量普及義務教育、提高國民整體素質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0〕136號)要求,加快推進我市學前教育改革發展,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學前教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工作目標
(一)學前教育高標準普及。到2015年,全市學前三年入園率達98%以上,其中城鎮達99%以上,農村達95%以上;0-3歲嬰幼兒早期教養指導服務取得新進展,學齡前兒童家長和看護人接受科學育兒指導率城鎮達90%以上,農村達80%以上。
(二)擴大優質資源覆蓋率。2011年起新增幼兒園必須按省級優質幼兒園標準建設。到2015年,省級優質幼兒園占比達70%以上;到2020年,省級優質幼兒園占比達90%以上。
(三)提升幼兒園建設水平。到2012年,每個鄉鎮至少辦1所達省優標準的公辦中心幼兒園,村級幼兒園都建成合格園。
(四)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制定落實發展規劃,新建和改擴建一批公辦幼兒園,進一步合理優化公辦幼兒園布局。到2015年,城區公辦幼兒園占比達60%以上,縣域公辦幼兒園占比達70%以上。
(五)高度重視幼兒園安全工作。每所幼兒園至少配2名安保人員,配備符合技防標準的安保設施。幼兒園食堂均達到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B級以上,新建幼兒園及省、市級優質幼兒園達到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A級。
(六)保證公辦幼兒園事業編制教師數量。市、縣(區)要保證公辦幼兒園每年增加一定數量事業編制。2011年至2015年,各區每年引進(含小學轉崗)不少于10名公辦幼兒教師,各縣每年引進(含小學轉崗)不少于60名公辦幼兒教師,并逐年增加。
(七)持續提高幼兒教師合格率。到2015年,幼兒園園長、保健員、保育員上崗持證率達100%,專任教師上崗持證率達90%以上。每所幼兒園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教師達到50%,幼兒教師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達90%以上。
(八)保障幼兒教師工資和待遇。公辦幼兒園在編幼兒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確保國家各項工資福利待遇落實到位。公辦幼兒園編外聘用教師和民辦幼兒園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要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研究制訂學前教育職稱評審實施辦法。
(九)理順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區域內學前教育的規劃、布局調整,落實學前教育經費,統籌管理城鄉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將學前教育管理納入政府考核目標,由市政府組織市教育行政部門定期進行考核。
(十)提高幼兒園保教質量。全面加強幼兒園常規管理和教學、活動用書用品管理,規范辦園行為。堅持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促進幼兒個性健康發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統籌改革發展,科學制定學前教育五年行動計劃。各縣區政府要深入調研,準確掌握當地學前教育基本狀況和存在問題,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適齡人口分布、變化趨勢,科學測算入園需求,確定發展目標,分解年度任務。要在統籌規劃、政策引導、制度建設、標準制定、投入保障、評估督導、日常監管等方面有所突破。行動計劃要與全市十二五學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農村幼兒園建設工程、優質幼兒園創建工程相結合。
(二)加強協調合作,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各縣區政府要切實履行發展學前教育責任,根據區域建設和人民群眾對學前教育的需求,將學前教育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政府保障水平。要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地區學前教育工作,研究解決學前教育改革發展中的突出矛盾。教育、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衛生、人口計生、工商、物價、婦聯等部門和單位要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共同推進學前教育規范發展。要對無證幼兒園進行全面排查,由縣級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依法予以取締,妥善分流安置幼兒。到2012年,全面消除無證幼兒園。同時,對以嬰幼兒為教育對象的社會教育、培訓、咨詢等機構一并清理整頓,確保規范運行。
(三)增加財政投入,建立以獎代補制度。自2011年起,各縣區政府要把學前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要完善政府、社會舉辦者和幼兒家庭共同承擔幼兒培養成本的合理分擔機制。市、縣(區)財政建立以獎代補制度,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區域內幼兒園改善辦園條件、幼兒教師培訓以及對家庭經濟困難子女進入幼兒園就讀給予資助。各縣區政府要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加大對優質民辦幼兒園的扶持力度,選派公辦幼兒園教師到民辦幼兒園支教,并對承擔普惠性教育任務的民辦幼兒園進行補助。
(四)強化監督管理,健全縣級統籌、縣鄉(鎮、街道)共建的管理機制。在堅持政府為主舉辦學前教育的同時,鼓勵多元辦園,扶持并規范民辦幼兒園特色化、多元化發展,形成學前教育公辦民辦協調發展的良好格局,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學前教育需求。各縣區政府要建立督導評估、考核獎懲制度,將學前教育發展納入政府部門工作考核范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農村(社區)學前教育規劃、建設、周邊環境治理等任務,要積極籌措辦園經費,努力改善辦園條件,扶持鄉鎮(街道)中心幼兒園和村辦、民辦幼兒園發展。要建立學前教育發展激勵機制,定期開展學前教育發展先進鄉鎮(街道)創建評選活動,宣傳推廣成功經驗,表彰成績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學前教育的良好氛圍。
(五)擴大優質資源,提供優質學前教育公共服務。堅持廣覆蓋、保基本的原則,把學前教育納入公共教育服務體系,保障廣大群眾享受基本同等的學前教育服務。積極開展省、市級優質幼兒園和合格幼兒園創建工作,對創建成績突出的幼兒園予以表彰獎勵。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教育資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資源,優先改建成符合學前教育要求的幼兒園。鼓勵優質公辦幼兒園舉辦分園或合作辦園,支持街道、農村集體舉辦幼兒園。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設超標準、高收費的幼兒園。明確公辦幼兒園獨立法人資格,小學附屬的幼兒園獨立建制,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實施園園通工程,全面提高學前教育信息化水平。各縣區要根據人口規模和城鄉差異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原則上每1萬人左右建一所2軌及以上的幼兒園,逐步實現適齡兒童就近入園。要在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時,規劃建設好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配套幼兒園,并做到與其他建筑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六)實現分級管理,規范各類幼兒園收費行為。公辦幼兒園和利用國有資產由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根據辦學綜合成本、社會承受能力和辦園類別,由物價、教育、財政部門確定收費標準。加強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完善備案程序,加強分類指導。民辦幼兒園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在保證發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據幼兒園生均培養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報物價、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未達標幼兒園不得與收費等級掛鉤。
(七)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縮小城鄉之間學前教育差距。加強鄉鎮中心幼兒園建設,為鄉鎮中心幼兒園配備適量事業編制。結合新農村建設辦好規范的村幼兒園,有條件的可辦成鄉鎮中心幼兒園分園,其他不具備舉辦幼兒園(分園)要求的村,可設立鄉鎮中心幼兒園教學點。中心幼兒園與分園(教學點)可實行人員、教學、經費等統一管理。加大農村幼兒園建設力度,逐步使全市所有農村幼兒園達到省級優質幼兒園標準。鄉鎮(街道)中心幼兒園要設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舉辦的獨立法人事業單位,必須做到園舍獨立、財務獨立、管理獨立、人員獨立。同時,承擔本轄區學前教育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的職能。鄉鎮中心幼兒園園長的選任,可參照當地中心小學校長的任職辦法選拔聘任。
(八)嚴格準入制度,切實提高幼兒教師綜合素質。嚴把各類保教人員入口關,幼兒園園長、專任教師、保育員、保健人員等均應取得崗位任職資格,實行持證上崗。現在尚不具備相關任職資格的在職人員,要通過在職培訓、自學考試等方式在三年內取得任職資格,逾期仍未獲得任職資格的一律不得繼續擔任相關職務。新進人員必須具備相應任職資格。健全幼兒園教師培養體系,依托全日制高等師范院校加大培養力度,鼓勵初高中畢業生報考學前教育專業。加強幼兒教師在職培訓,實行每五年為一個周期的園長和幼兒教師全員培訓計劃。加大省特級教師、市名園長和名教師的培養力度,積極為青年教師成長搭建平臺,全面提升幼兒教師的專業素養。
(九)規范辦園行為,不斷優化學前教育管理體制。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各類幼兒園,嚴格執行幼兒園準入和年檢制度,建立幼兒園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監管。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有關部門在審批面向學齡前兒童早期教育培訓、教育咨詢等機構時,須嚴格界定其經營范圍,對違反規定擅自辦園的,由審批部門會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查處。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加強幼兒園安全防范和治安保衛工作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師生人身安全。按照市公安部門規定的技防實施標準,配備安保設施和安保人員。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建設幼兒園食堂,幼兒園食品的采購、運送、儲存、制作等環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幼兒園要根據在園幼兒數量按規定設置專兼職衛生保健人員,建立晨檢記錄、傳染病疫情報告等制度。嚴格幼兒園接送車安全管理。加強幼兒園安全教育和檢查,制定消防應急疏散等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十)推進學前教育改革,努力提高保教質量。認真貫徹《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積極推進學前教育改革。加強對幼兒園保教工作的指導,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關注幼兒個體差異,堅持保教結合,防止和糾正幼兒園教育小學化、保姆化傾向。建立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監管體系,健全學前教育教研指導網絡。加強對幼兒園教師指導用書、玩教具、幼兒圖書配備、發行和使用的指導,為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積極開展嬰幼兒早期教育服務,依托省級優質幼兒園搭建服務平臺,為0-3歲嬰幼兒及其家庭提供優質的早期教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