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7-0044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7-06-12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7〕8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5日
連云港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總體部署和要求,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戰略取向,以公共服務領域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為切入點,積極鼓勵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不斷擴大推廣應用規模。創新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科學規劃和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構建規范的充電服務體系和運行保障體系,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二)基本原則。
1. 政府引領,市場主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支持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和充電運營服務。充分發揮市場對產業發展驅動和決定性作用,促進形成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2. 科學規劃,充電先行。將充電設施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結合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充電需求,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整體規劃,科學確定規模和空間布局,構建覆蓋全市、互聯互通、標準統一、智能高效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網絡。
3. 雙管齊下,公共帶動。把公共服務領域用車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突破口,擴大公共機構采購新能源汽車的規模,通過示范使用增強社會信心,降低購買使用成本,引導個人消費,形成良性循環。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底,全市累計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標準車達到20000輛,建設充電樁5000個。新能源汽車在黨政機關、公共服務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電設施服務網絡和維修保障網絡,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
二、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四)制定充電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出臺《連云港市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各縣區要根據發展實際,做好充電設施建設整體規劃,將充電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建設改造納入城市規劃,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城市和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原則上,全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新能源汽車至少配套建設1座公共充電站,停車位充電設施應與各類建筑物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住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以下均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五)加快建設用戶居住地和單位內部充電設施。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居民委員會等多方參與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直接辦理報裝接電手續。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單位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以及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需求,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住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連云港供電公司)
(六)加快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規劃建設適當規模的公共充電設施,優先在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設施,適當新建獨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住房局、市交通局)
(七)加快建設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對于公交、環衛、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根據線路運營需要,優先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沿途合理建設獨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換電站。對巡游出租、物流等非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應充分挖掘單位內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的潛力,結合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實現高效互補。(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住房局、市交通局)
(八)加快建設城際快速充電網絡。重點在我市范圍內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一批充電站。至2020年,形成全市高速公路城際充電網絡,平均服務間距不超過50公里,實現高速公路充電設施全覆蓋。(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交通局、連云港供電公司)
(九)建設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大力推進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綜合運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提升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與智能電網間能量和信息的雙向互動。鼓勵圍繞用戶需求,加強手機APP研發推廣,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業務,實現人—車—樁之間的互通,提升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實現車—樁使用率的最優化。(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三、擴大公共領域推廣應用規模
(十)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應用規模。繼續加大在公交車、巡游出租車等城市客運以及公路客車、環衛、郵政、物流、市政、工程、公安巡邏等領域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制定機動車更新計劃,不斷提高新能源汽車運營比例。到2020年,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達到80%以上。(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交通局)
(十一)推進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使用新能源汽車。到2020年,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50%以上。企事業單位應積極采取租賃和完善充電設施等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職工購買新能源汽車,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十二)積極鼓勵投融資創新。在公共服務領域探索公交車、巡游出租車、公務用車的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在個人使用領域探索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整車租賃以及按揭購買新能源汽車等模式,及時總結推廣科學有效的做法。(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交通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四、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
(十三)完善財政價格政策。參照省級補貼標準,不斷完善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補貼細則,對購買符合國家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給予一定比例的地方補貼,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撥付。對具有一定規模、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優勢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設的提供公共領域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按照服務能力和服務數量給予一定的補貼;建立以充電量為主要指標的獎勵制度,推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商的發展。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物價局)
(十四)簡化規劃建設審批。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住房局)
(十五)加大充電設施用地支持力度。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供應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縣區政府(管委會)應協調有關單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責任單位:市國土局)
(十六)做好配套電網接入服務。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給予支持。電網企業要加強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換電設施運營需求;要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限時辦結。電網企業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并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責任單位:市發改委、連云港供電公司)
(十七)實行差異化的交通管理政策。為緩解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而采取機動車限行、限購等措施時,新能源汽車不受限制。研究制定交通管理方面新能源汽車優惠政策,提供新能源汽車便捷服務。對新能源汽車實行專用號牌管理,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系統對新能源汽車通行給予便利。研究制定全市新能源汽車停車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五、加強技術創新和質量監管
(十八)提高技術創新水平。鼓勵有條件的生產企業加大投入,加快研發適應市場需要、有競爭力的新能源汽車技術和產品。到2020年,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的各項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
(十九)完善質量保障體系。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強化產品質量專項執法,組織開展針對動力蓄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的專項檢查,嚴厲查處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未經強制性認證等違法行為。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管,督促企業落實誠信自律承諾制度。(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質監局)
(二十)加強監測平臺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運行實時監測、統計分析,建設覆蓋全市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全面采集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的動態數據。到2017年6月底,所有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全部納入監測范圍。(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二十一)加強車用動力電池回收管理。制定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處置規定。以車輛企業為主體,建立健全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機制,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和循環利用。(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環保局)
六、健全完善監督機制
(二十二)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管理。各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要會同本級財政等相關部門切實做好補貼資金材料核實和申報工作,確保補貼申報信息真實合規。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二十三)加強對新能源汽車上牌環節的管理。各級車管部門加大在車輛上牌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做到逐車檢驗,堅決杜絕無車上牌或非完整車輛上牌。在上牌環節上加大對車輛生產一致性的檢查,一旦發現車輛生產一致性有問題,及時將車輛生產企業和車輛型號通報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二十四)加強汽車生產一致性管理。加強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和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管理,要求生產企業認真落實車輛生產的各項規定,按照合格證管理要求,規范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樣式備案、制作、配發、重發,以及合格證電子信息上傳、修改、撤銷等工作,確保合格證及其電子信息與實際車輛唯一對應且保持一致。(責任單位:市經信委)
(二十五)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建立健全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安全監管相關制度。成立全市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工作組;成立全市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組并制定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方案;建立全市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處理應急機制、事故應急預案和搶險救援方案并做好事故調研和救援工作。負責組織生產、運營等企業對公共服務領域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電池、充電基礎設施等運行狀況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重點對早期推廣車輛、充電設施進行安全排查,對應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證全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運行安全。(責任單位:市安監局)
七、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六)落實地方主體責任。各縣區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作為政府重點專項工作,健全完善政府領導、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制定落實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分年度計劃。要制定實施市級人民政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對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區給予表彰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委)
(二十七)形成合力協調推進。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要加強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推廣應用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信委)要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對各縣區指導與監督,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抓好相關工作落實。(責任單位:市各有關部門)
(二十八)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有關部門、企業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動態等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新能源汽車發展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輿論氛圍。(責任單位:市各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