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3-00157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3-11-14 |
標 題 | 關于轉發連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獻遺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03〕18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現將市紅十字會《連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獻遺體管理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連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獻遺體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市民志愿捐獻遺體行為,發展醫學教學和科學研究事業,切實做好市民志愿捐獻遺體工作,特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轉發連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獻遺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市紅十字會《連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獻遺體管理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連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獻遺體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民志愿捐獻遺體行為,發展醫學教學和科學研究事業,切實做好市民志愿捐獻遺體工作,特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遺體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親屬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遺體捐獻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 捐獻人捐獻遺體的意愿和遺體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遺體捐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衛生、公安、民政、建設、林業、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成連云港市志愿捐獻遺體工作委員會,協調、管理捐獻遺體工作。市紅十字會承擔遺體捐獻的日常工作,下設聯絡站具體負責志愿捐獻遺體的宣傳教育、資料綜合統計、咨詢等工作,并做好與登記接受單位的聯絡工作。
第六條 從事遺體捐獻接受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接受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開展醫學科研、教學業務能力的醫學大中專院校、醫學科研單位以及醫療機構;
(二)有專門從事遺體接受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三)有與開展遺體接受工作相適應的設備、場地。
第七條 申請開展遺體捐獻接受工作的單位,應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并接受市紅十字會委托后,方能開展遺體捐獻接受工作。
第八條 縣、區紅十字會和接受單位是本市市民遺體捐獻的登記機構(以下統稱登記機構)。
市紅十字會應當向社會公布各登記機構的名稱、地址、電話和工作時間。
第九條 凡具有本市常住戶籍、捐獻遺體不索取報酬的志愿者,可直接到登記機構辦理申請登記手續,也可與市紅十字會聯系,由市紅十字會介紹到登記機構辦理申請登記手續。
第十條 遺體捐獻登記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捐獻遺體全部或者部分及其用途;
(二)遺體捐獻執行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及用意執行的意見;
(三)遺體捐獻的接受單位;
(四)遺體利用后的火化及處理。
捐獻人可以在遺體捐獻登記表上注明遺體捐獻保密的要求。
登記機構應當告知捐獻人和執行人有關遺體捐獻的程序與事項,指導填寫表格,并頒發捐獻卡和紀念證。
捐獻遺體登記表、捐獻卡和紀念證,由市紅十字會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遺體捐獻人的執行人,可以是捐獻人的近親屬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關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獻人生前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
第十二條 志愿捐獻遺體的申請登記手續
(一)填寫“申請登記表”一式5份。3份交登記單位(其中1份由登記單位保存,1份由接受單位保存,1份由市紅十字會保存)1份交遺體捐獻者本人,1份交執行人。
(二)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并向登記者頒發由市紅十字會統一印制的“志愿捐獻遺體紀念證”。
第十三條 接受志愿捐獻遺體的手續
(一)志愿捐獻遺體者逝世后,執行人在醫院辦理死亡證明并于三日之內到戶籍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手續后,與接受單位商談接受遺體的有關事宜。
(二)接受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做好接受遺體的準備工作。
(三)接受遺體的醫學院校應當尊重志愿捐獻遺體者生前遺愿,合理安排、發揮遺體的作用,并應當建立“志愿捐獻遺體紀念冊”。
第十四條 志愿捐獻遺體者要求變更或撤銷登記,應當向原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登記機構應予同意變更或撤銷登記,收回紀念證,并書面告知接受單位和市紅十字會。
第十五條 生前未辦理申請登記志愿捐獻遺體手續的,但本人臨終前或死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其直系親屬要求志愿捐獻遺體,并取得死者工作單位或有關組織證明的,也可在接受單位辦理接受捐獻遺體手續。
第十六條 連云港市志愿捐獻遺體工作委員會選定一處林地作為捐獻遺體者的紀念林,并立碑標明,其紀念林林權視同全民義務植樹。
第十七條 志愿捐獻遺體聯絡站的辦公費用由市紅十字會和登機構共同分擔。各接受單位的辦公費用,以及運輸遺體的費用由從事接受的醫學院校負擔。
第十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大力宣揚志愿捐獻遺體者的人道主義精神,并做好本地區志愿捐獻遺體者的聯絡、慰問及家屬的思想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