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5-00017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5-02-19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規〔2025〕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規〔2025〕2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駕駛員、出租汽車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社會公眾出行需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出租汽車應當遵循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規范有序、公平競爭、巡網融合、優質服務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出租汽車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在資金、用地、設施建設等方面建立保障體系,統籌巡游車和網約車融合發展,構建品質化、多樣化出行體系。加強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將出租汽車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并負責具體實施海州區、連云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贛榆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汽車行業治安管理工作,協助做好駕駛員從業資格背景核查和車輛管理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出租汽車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依法查處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程計價設備、價格違法以及其他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等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運價監測,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和分類管理措施,加強出租汽車行業信用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信、數據、稅務等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不良記錄名單制度,規范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制定巡游車運力投放計劃;適時發布網約車運力規模和市場供需等信息,引導網約車市場合理有序發展。
出租汽車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運價調控機制。巡游車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條 巡游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經營期限為八年,有效期內經營權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轉讓。
新增的巡游車經營權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巡游車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經營權證明,并與中標人簽訂巡游車經營權協議。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
(三)在本市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即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服務場所、服務人員等;
(四)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四年,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推動巡游車與網約車融合發展。推動巡游車駕駛人員與網約車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合并開展,促進駕駛員在巡游車、網約車兩種業態之間的雙向流動。
第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申請之日前2年內無被吊銷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電信、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部門研究探索規范網約車聚合平臺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運營等單位在機場、車站、碼頭、醫院、景區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專用泊位、臨時停靠點及充(換)電設施并加強維護管理。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
第十七條 推廣應用出租汽車電話召車服務。在大型社區、醫院等老年人活動集中的場所,應當因地制宜設置“一鍵叫車”候客點及便捷叫車按鈕,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備和輔助器具,標注指引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有需要的乘客提供無障礙車輛及其他無障礙服務。
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處置措施和責任人等內容。
發生突發事件時,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服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信等部門建立出租汽車行業聯合監管機制,制定風險監測研判、重大事項聯合督辦、聯合約談、駕駛員從業資格核查推送、交通樞紐聯合執法等工作制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執法協同,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維護出租汽車經營秩序。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網信、數據等部門加強行業監管數據信息分析和應用,實現數據傳輸、信息查詢、統計分析、監測預警等功能,定期發布行業發展規模、市場運營狀況、服務質量等動態監管信息。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依法配合交通運輸、公安、稅務等部門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出租汽車登記、營運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公共信息平臺,將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測評結果向社會公布,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準入退出、延續經營許可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以免費、互助的原則進行私人小客車合乘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
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