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3-00065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3-04-03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3〕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規發〔2023〕5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預防和減少房地產交易風險,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住建部《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業銀行發放的按揭貸款和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付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全程監管、專戶專存、專款專用、部門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綜合管理、協調工作,切實履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連云港監管分局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絡化管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直接業務聯系的商業銀行網絡系統應當與監管系統進行數據對接,實現房屋網簽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共享,確保監管信息實時傳輸,并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連云港監管分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綜合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從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標的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從中標銀行中選擇一家監管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開立監管賬戶,并與監管銀行、市住建部門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同時明確預售資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監管額度、違約責任等內容,協議主要內容要在預售方案中予以體現。
監管賬戶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載明,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以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監管協議簽訂后,監管項目的監管賬戶在商品房預售期間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購房人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憑《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單》將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業銀行發放的按揭貸款和其他形式的購房款)全部直接存入監管銀行監管賬戶。購房款(全款、首付款等)繳存到監管賬戶后,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
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將按揭貸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分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和重點監管額度外資金。市住建部門對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配套設施建設等費用的資金額度進行重點監管。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由市住建部門根據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以及項目交付使用條件等因素綜合測定并適時調整公布。
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在商品房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前,監管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使用時由市住建部門向第三方撥付。
重點監管額度外資金是指超過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重點監管額度外資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監管系統申請使用。
第十條 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應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予以撥付,具體撥付節點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定。按照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資金使用申請,經市住建部門核實同意,監管銀行應及時撥付。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撥付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市住建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核實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撥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
第十二條 監管銀行應當依據市住建部門出具的《撥付通知書》、傳輸的電子信息和開發企業出具的轉賬憑證金額、用途、收款人、賬號并確認無誤后,方可撥付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項目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按照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經市住建部門核實同意可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違反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內容的,由市住建部門按照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約定處理。
第十五條 監管銀行應當嚴格按照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有違反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內容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通知監管銀行立即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時通報中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連云港監管分局,停止簽訂新的監管協議。造成損失的,監管銀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購房人應當配合市住建部門、監管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連云港監管分局定期對監管銀行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八條 從事預售資金監管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保全、執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執行。
第二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日。各縣、贛榆區可以參照執行。《連云港市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連政規發〔201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