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2-00025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2-01-29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功能板塊預算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22〕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市級功能板塊預算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發〔2022〕2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功能板塊預算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級功能板塊預算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市級功能板塊預算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功能板塊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功能板塊是指設立一級財政和獨立金庫的市級派出機構,包括市開發區管委會、徐圩新區管委會、云臺山景區管委會。
第三條 功能板塊預算、決算的編制,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功能板塊預算、決算與市本級預算、決算分別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匯總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功能板塊管委會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匯總下一級預算形成本級總預算;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總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預算執行;向市政府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 功能板塊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總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管委會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七條 功能板塊應當按照市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功能板塊預算由功能板塊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提交功能板塊管委會審定后報市政府,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與市本級預算一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八條 功能板塊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第九條 功能板塊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管委會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第十條 功能板塊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十一條 功能板塊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功能板塊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第十二條 功能板塊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功能板塊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 功能板塊預算由功能板塊管委會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并對執行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五條 市政府對功能板塊預算執行進行監督。
第五章 預算調整
第十六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第十七條 在預算執行中,功能板塊對于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第十八條 功能板塊預算調整方案由功能板塊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編制,提交功能板塊管委會審定后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與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一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調整方案,功能板塊應當嚴格執行。未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功能板塊不得作出預算調整的決定。
第六章 決 算
第二十條 功能板塊決算草案由功能板塊管委會及其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規定時間編制。
第二十一條 功能板塊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
第二十二條 功能板塊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審計部門審計后,提交功能板塊管委會審定后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與市本級決算報告一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三條 決算經批準后,功能板塊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決算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