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3-00198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3-10-2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3〕1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實施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規發〔2023〕13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實施辦法》已經市十五屆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創新驅動、人才強市”戰略實施,優化人才激勵機制,培養造就富有創新創業精神的人才隊伍,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社會氛圍,根據《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中發〔2017〕21號)和《江蘇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蘇辦發〔2019〕52號)等規定,結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以下簡稱杰出人才獎)是連云港市人才獎勵的最高獎項,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不超過10人。
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評選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杰出人才獎評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業內認可和社會認可,重點向基層、一線傾斜。
第二章 評選機構
第四條 成立由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門領導組成的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評選工作委員會,負責評選表彰組織領導工作。市人社局承擔組織實施評選表彰工作。
第五條 組建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實行聘任制,一屆一聘,由專家和有關部門領導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名,委員數量根據當年度申報的初步人選涉及的專業范圍確定。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六條 杰出人才獎獲得者應在本市工作滿三年,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連云港,遵紀守法,具有良好職業道德,模范履行崗位職責。
第七條 杰出人才獎獲得者應當在某一領域或行業取得突出成就,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應用技術研究上具有較高的創新創造能力,取得較高價值成果,學術或技術在國內同行居于先進水平,擁有良好社會聲譽及較高社會知名度,并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社會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或獲得市級科技創新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兩次及以上;
(二)運用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或先進管理經驗,創(領)辦或管理企業,創造國內外知名品牌,或在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使所在企業經濟效益連續多年顯著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在國內外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三)在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以及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中,解決了關鍵技術問題,或在引進、消化、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中,起到關鍵性作用,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獲得國家級表彰,在業內享有較高聲譽;
(四)在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政法等領域工作中,理論上有較深的造詣,實踐中取得優異成績,獲得國家級獎勵或榮譽稱號,社會效益顯著,在國內享有較高聲譽。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八條 杰出人才獎評選工作委員會布置推薦評選工作,由市人社局將杰出人才獎的評選辦法、評選條件和評選程序等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杰出人才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東中西合作示范區、云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駐連部省屬單位;
(二)各行業協會、學會。
第十條 被推薦對象需填寫《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申報書》,報送相關業績、事跡證明材料,并對申報書及有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各推薦單位應對推薦人選綜合評議,根據評議結果,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經集體研究確定本地區、本系統的推薦人選。
第十二條 市人社局統一受理申報材料,并負責初審推薦人選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提交市評審委員會評審,由市評審委員會提出擬獎勵人選。
第十三條 市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考察組綜合考察擬獎勵人選,并將擬獎勵人選名單報市評選工作委員會審定。
第十四條 市人社局應當將擬獎勵人選名單在市級媒體和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杰出人才獎獲得者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5萬元,獎勵金額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評選經費及獎金由市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評選工作應做到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通過電話、來信、網絡等形式舉報杰出人才獎評選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堅持評選原則、標準和程序對申報人選作出客觀、公正、公平評價,并對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評審委員會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與評選對象存在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評選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申報人有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方式騙取獎勵的,由市人社局向市評選工作委員會報告后,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并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8年10月19日。《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實施辦法》(連政辦發〔2015〕11號)同時廢止。
關聯閱讀:《連云港市杰出人才獎實施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