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7-0501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7-08-08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建立房屋征收安置房預售監管機制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7〕11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關于建立房屋征收安置房預售監管機制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發〔2017〕113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建立房屋征收安置房預售監管機制意見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關于建立房屋征收安置房預售監管機制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8日
關于建立房屋征收安置房預售監管機制的意見
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房屋征收安置房被“一房兩賣”甚至“一房多賣”等現象,現就建立房屋征收安置房預售監管機制,進一步規范征地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職責分工
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征收部門)負責房屋征收安置房的統計匯總、核實確認、報備等工作;負責落實購房款繳存至監管賬戶的督辦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報備房屋征收安置房的監管、網簽等工作。連云港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心(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征收安置房監管、網簽等具體工作。
二、監管機制
(一)房屋征收安置房網簽監管機制
1. 征收部門與開發企業簽訂《征收預訂安置房源協議》后一周內,將房屋征收預訂安置房源清單(見附件1)報送監管機構,監管機構對征收部門報備的安置房實施監管。處于監管的安置房未經征收部門書面同意,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網簽。
已被監管的安置房需調整的,征收部門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供書面調整申請并附調整后的安置房源清單,監管機構依據調整申請及時對監管的安置房進行調整。
2. 安置房具備網簽條件后,征收部門應當于7日內向監管機構報送房屋征收安置房網簽書面意見(詳見附件2)及必要材料,監管機構依據征收部門提供的書面意見及所附材料完成征收安置房網簽的前期工作。
(二)房屋征收安置房預售資金監管機制
征收部門在開發企業購買用于征收安置的房屋,其支付的資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監管:
1. 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了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確定了征收安置房后,待征收安置房購房預付款已達到商品房首付款繳交比例的,征收部門須在一周內將上述具備網簽條件的房屋征收安置房確認意見報監管中心,并督促開發企業將首付款及時繳存至監管賬戶后及時網簽;
征收部門后期分批支付的購房款,也須繳存至監管賬戶。
監管機構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有關規定對安置房預售資金進行監管,確保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2. 對區政府委托開發建設的安置小區,原則上不實行預售資金監管。但區政府應當將委托建設安置小區的項目情況、交付時間等相關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歷史遺留問題處理
1. 在本意見實施前已確定的房屋征收安置房的報備工作,以及已確定的安置房的網簽、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按上述相關規定在15日內補辦相應手續。安置房不具備一次性全部網簽條件的,監管中心對剩余未網簽的房屋同步進行監管。
2. 對毛地掛牌出讓的土地,且被征收人選擇原地回遷的安置房屋,若購房款與征收補償費用相抵沖只補交差價的,則可不實施預售資金監管,經征收部門出具房屋征收安置房確認意見后,由監管中心負責提供網簽技術支持;若購房款是全額繳納的,應按照普通商品房性質實施預售資金監管。
3. 對于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實施的,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后,拆遷安置的房源及網簽情況可不由轄區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認。開發企業在辦理拆遷安置房網簽業務前,應當對拆遷安置協議中確定的拆遷安置房源信息在本小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監管機構依據開發企業提供的拆遷安置情況報告、拆遷安置協議、公示材料等辦理監管、網簽技術支持等業務。
4. 對歷史遺留的其他拆遷安置房的監管、網簽、預售資金監管等工作參照上述房屋征收安置房的有關規定辦理。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要求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附件:1. 房屋征收預訂安置房源報備表
2. 房屋征收安置房網簽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