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5-0062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5-09-28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評審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5〕13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評審與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發〔2015〕130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評審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評審與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連云港市自然科學
優秀學術成果獎評審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繁榮我市科學技術事業,推動學術創新,發現和培養創新型人才,提高自然科學學術水平,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包含學術論文(著作)類、科普成果類、科技建議類。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以下簡稱市學術成果獎)所包含的學術論文(著作)類、科普成果類、科技建議類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的各項活動。
第四條市學術成果獎是面向本市的科技獎勵,是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組成部分和補充。
第五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客觀、獨立的原則,以同行評議的方式對市學術成果獎進行評審。
第二章 評獎范圍
第六條評獎范圍在自然科學領域內進行。
(一)凡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或與之相關的交叉邊緣科學領域中,對科學技術、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和作用的基礎理論研究、應用研究創新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學術專著、研究報告,以及依托學術研究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科普成果、科技建議。
(二)學術論文應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性刊物上發表,或正式出版的論文集(以全文發表的形式)中的論文。外語論文應當附報中譯文全文。
學術著作(研究報告)應當在國內外出版社公開正式出版。
(三)科普成果應在本市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具有重大影響,且社會和民眾受益面廣泛的科普著作、科普叢書、科普論文、科普影像作品。
(四)科技建議應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和有關部門提交的對科技進步、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建設性并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和有關部門采納的建議,且經過實施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七條市學術成果獎原則上每兩年評審一次。凡在規定時限內發表的學術成果均可以參加評審。對科普成果、科技建議因效果顯示滯后的原因,可以推遲申報,待條件成熟時,集中評審。
第八條申報市學術成果獎的第一作者必須是本市科技人員或集體,以及受聘在本市工作的人員,申報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兩項,在同一次評審中只能獲得一項獎勵,但作為非第一作者獲獎的除外。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九條根據學術成果的科學性、創新性、應用性特征對學術成果按學術論文(著作)類、科普成果類、科技建議類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條 對學術論文(著作),根據其學術性、創造性、應用性等方面的特征,分為一等、二等、三等獎進行評定。
(一)一等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其成果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可評為一等獎。
1.在某一學科領域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在推動學科發展上有較大作用;
2.在科學實驗手段或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或有所發明;
3.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在國家核心刊物或國際性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或在國家級出版社正式出版。
(二)二等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成果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的,可評為二等獎。
1.在某一學科領域的研究中或科學技術上有所創新;
2.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產生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論文或者在省級以上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三)三等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成果達到市內領先水平的,可評為三等獎。
1.在理論研究方面對學科發展有一定促進作用,具有一定學術理論水平或技術水平;
2.在科研、生產上具有一定經濟及推廣應用價值,能產生較為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市級以上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的論文或者在市級以上出版社公開出版的著作。
第十一條 對科普成果,根據其取得的實際效果,分為一等、二等、三等獎進行評定。
(一)一等獎:以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推廣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為目的,在科普宣傳、科普教育、科普創作、科普活動、科普設施和隊伍建設、科普管理服務等方面不斷創新,其成果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作出重要貢獻,在國內產生一定影響。
(二)二等獎:堅持經常性、群眾性和社會性原則,其成果已取得明顯社會和經濟效益,在省內產生一定影響。
(三)三等獎:以提高市民科學文化素質為根本,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科普創作活動,其成果取得一定社會經濟效益,在本市有一定影響。
第十二條對科技建議,根據其被采納和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分為一等、二等、三等獎進行評定。
(一)一等獎:對本市的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重大問題,提出政策性強、決策和咨詢準確度高的建議,被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全部采納,并獲得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對本市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問題,提出政策性較強、決策和咨詢準確度較高的建議,被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大部分采納,并獲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三等獎:對市屬部門和本行業的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提出的建議,被市屬部門或本行業決策部門全部或大部分采納,并獲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每次頒獎數額控制在122項以內,其中,特等獎2項,一等獎15項,二等獎35項,三等獎70項。每次頒獎的獎金額,特等獎為10000元,一等獎為5000元,二等獎為3000元,三等獎為1000元。獎項設定和獎金數額保持相對穩定,獎金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作相應調整。市學術成果獎獎金和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章 評審機構
第十四條 成立連云港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委會)。市評委會由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自然科學技術界的專家、學者組成。市評委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市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市學術成果獎學科評審組;
(二)審定市學術成果獎學科評審組的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市學術成果獎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裁定有異議的授獎項目和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解決市學術成果獎評審工作的其它有關事宜。
第十五條市評委會下設市優秀學術成果獎評獎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獎辦)。市評獎辦設在市科協,承擔評審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六條市評委會按學術論文(著作)、科普成果、科技建議三個類別組成學科評審組,其中學術論文(著作)類按理科、工科、農科、醫科、交叉邊緣學科組成5個學科評審組。各學科評審組聘任若干名評委,其人選由市評獎辦提出,報市評委會批準。學科評審組的職責是:
(一)負責學術成果獎包含的各類獎項的評審工作;
(二)向市評委會提出評審意見;
(三)對評審中出現有關具體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四)對完善學術成果獎評審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推薦申報
第十七條凡申報參評的學術成果,由作者直接向所在地的縣、區科協或對口市級學會(協會、研究會)、企事業科協和相關單位申報。對沒有成立科協的單位科技人員也可直接向市評獎辦申報。
申報時按規定填寫《連云港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申報表》一式二份,附學術成果及附件。
同一項學術成果不得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組織和機構申報。
第十八條凡已獲得國家或部、省級獎勵的學術成果,不再參加評審;凡在知識產權、署名權等方面存在爭議,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申報;凡涉及違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有關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學術成果不得申報。
第十九條經評定未獲獎的學術成果,如果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學術界公認以及廣泛引用等方面有了新的實質性進展后,可以再次申報,時間不得超過2年。
第六章 評 審
第二十條參評學術成果獎資格的審核
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受理學術成果的組織和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市評獎辦提交《連云港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申報表》、學術成果及相關材料。市評獎辦根據需要成立學術成果獎申報資格審核小組,按照本辦法第六、七、八、十七、十八、十九條要求對申報學術成果進行資格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不得提交評審。
第二十一條評審
市學術成果獎評審分專業初評、學科評審組評審、市評委會審定和公示四個階段進行。
(一)專業初評
市評獎辦負責學術成果獎的專業初評工作。按理科、工科、農科、醫科、交叉邊緣學科組成5個專業組,各專業組應聘請學術水平高、工作認真、原則性強的3-5名專家組成初評委員會(其中擁有高級職稱者不少于3人),對審報的學術成果進行初評,初評結果經專業組所有專家簽字后,按規定的時序與要求報市評獎辦。
初評工作要貫徹百家爭鳴的方針,對有爭議的學術成果,要慎重對待。必要時由市評獎辦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評議。
(二)學科評審組評審
由市評獎辦將專業評審的結果及相關材料分別提交給各學科評審組進行評審。學科評審組以個體審閱、集中評議,定性與定量評審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產生一、二、三等獎評審結果。
(三)市評委會審定
市評委會以會議形式對學科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批準,對學科評審組評委評審的有爭議的學術成果進行裁定。
審定會議應當有2/3以上市評委會委員參加,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審定通過。其中,一等獎的擬獲獎成果,以到會委員2/3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二等獎、三等獎的擬獲獎成果,以到會委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
(四)公示
對市評委會審定批準獲獎的學術成果,應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它有關媒體上向社會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學術成果獎評審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成果的科學性、創新性、應用性或完成人有異議,或存在剽竊抄襲行為的,可在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一周內向市評獎辦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推薦單位、項目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二十四條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并表明真實身份。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異議受理和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市評獎辦負責受理、協調和處理反映的異議和問題,并責成推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市評獎辦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重新評議。
第二十七條異議期后,市評獎辦將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向市評委會報告,由市評委會最后裁定。
第八章 授 獎
第二十八條市學術成果獎采用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經市評委會審定并公示后確定的獲獎學術成果,由市政府通報表彰,并頒發證書和獎金。獲獎的學術成果有多名作者時,表彰獎勵前3名作者。
第三十條 對獲得市學術成果獎的獲獎者,其學術成果獎可以依法作為考核、晉升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及其他人才評價的條件和依據。
第九章 紀 律
第三十一條市學術成果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在各級評審過程中,對于涉及評委本人申報的學術成果獎時,評委本人應回避。
第三十二條 凡申報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或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而獲獎的學術成果,一經發現,由市評委會撤銷其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并通知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獲獎學術成果因知識產權引起糾紛的,由獲獎第一作者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市評委會全體人員和市評獎辦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審紀律和工作要求,認真執行評選標準,堅持質量第一和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團結協作、秉公盡職,按時完成評審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級評委會成員如有徇私舞弊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撤銷其評委會委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所有人員,在評獎結果未公布之前,應當對學術成果內容以及評審專家、評審過程和評審結果保守秘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科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20日下發的《連云港市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評審與管理辦法》(連政發〔2012〕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