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
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獲取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及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根據《條例》第三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渠道
1.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fknovipazar.net);
2.《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報》;
3. 市政府新聞發布會;
4. “我的連云港”APP;
5. 市檔案館、市圖書館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
6. 其他:報刊、廣播、電視等。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請接收渠道
1.當面提交
市政府辦公室受理機構為政務公開處
受理地址:連云港市海州區朝陽東路69號1807房間;
受理時間:8:30-12:00,15:00-17:30(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518-85831098。
2.信函或傳真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方式向本機關提交申請
來信請寄: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朝陽東路69號,市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處(收),請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政編碼:222006。
傳真號碼:0518-85832112。
3.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登陸“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在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頁面,在線填寫提交申請。
(二)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填寫《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在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下載打印,網上申請的可直接在線填寫。
2.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3.申請表應準確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內容描述應當指向明確,建議詳盡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補正的申請不符合要求或者補正后仍然無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機關將視情與申請人進行溝通,仍無法確定的,本機關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內容不明確,無法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江蘇省財政廳《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入收繳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規定執行。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處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辦公地址:連云港市海州區朝陽東路69號;聯系電話:0518-85831098;傳真號碼:0518-85832112;電子郵箱:lygzwgk@126.com。(本郵箱僅用于接收信息公開工作咨詢及有關意見建議,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參閱前述“申請接收渠道”。)
五、監督和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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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云港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2016-03-31
- 連云港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2015-03-31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29日
連云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市縣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體制加強市場監管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14〕93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4〕61號)及《中共連云港市委、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連發〔2014〕61號)精神,重新組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2、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
3、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劃入重新組建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餐飲服務環節安全監管職責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食品市場準入工作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5、將市商務局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6、整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衛生局所屬食品藥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組建新的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實現資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統一的食品藥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
(四)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優化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監督實施食品藥品重大信息報告制度,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負責監督管理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實施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參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相關行政許可和登記備案。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負責執業藥師注冊工作。配合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
(四)組織指導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協調查處跨地區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依法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或委托的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息中心)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綜合文稿起草、文電、會務、檔案、信息、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訪、統計等綜合工作;承擔政府采購、固定資產、值班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承擔食品藥品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食品藥品安全規劃并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全局新聞宣傳工作,監督實施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媒體溝通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處
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對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參與制定和監督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負責食品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縣區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科技標準處(行政服務處)
組織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聽證等工作;指導并監督全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重大科技項目,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機關行政審批工作規章制度;承擔機關行政審批職責;依法組織實施機關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市政務大廳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食品生產監管處
掌握分析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和存在問題,制定相關制度、工作計劃和措施;組織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參與擬訂全市食品產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并實施幫扶食品生產企業發展計劃。
(五)食品流通監管處
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和存在問題,制定相關制度、工作計劃和措施;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食品流通環節監督檢查;制定并實施幫扶食品流通企業發展計劃。
(六)食品餐飲監管處
掌握分析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和存在問題,制定相關制度、工作計劃和措施;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餐飲服務監督檢查;制定并實施幫扶食品餐飲企業發展計劃。
(七)藥品注冊管理處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標準;根據授權辦理藥品、醫療機構制劑、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現場核查以及藥品注冊監督等相關業務;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管理規范;根據授權開展口岸藥品進口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市醫藥產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政策引導、業務指導,促進醫藥產業又好又快發展。
(八)藥品生產監管處
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開展生產環節藥品分類管理制度;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源性興奮劑;監督實施藥品生產、中藥材生產、醫療機構制劑質量管理規范;根據授權辦理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許可相關工作;監管藥品委托生產;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制定并實施幫扶藥品生產企業發展計劃。
(九)藥品流通監管處
組織實施全市藥品流通、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藥品流通領域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負責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監管;制定并實施幫扶藥品流通企業發展計劃。
(十)醫療器械監管處
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和存在問題,制定相關制度、工作計劃和措施;監督醫療器械標準以及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的實施;組織實施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制定并實施幫扶醫療器械生產、流通企業發展計劃。
(十一)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組織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化妝品生產、經營衛生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化妝品衛生許可有關規范、生產經營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及安全信息發布;制定并實施幫扶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流通企業發展計劃。
(十二)綜合執法處(稽查和投訴舉報中心)
組織、協調跨地區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和監督地方稽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相關產品抽樣計劃,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測工作;推動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重大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縣區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本地區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舉報投訴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處(對外交流合作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勞動工資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培訓、考察等外事工作;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注冊、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組織藥學(藥品)有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開展有關教育培訓工作,加強與國家、省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組織藥品進口口岸人才培訓、交流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
(十四)財務審計處
安排管理有關項目經費,組織開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編報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草案;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財務及內部審計工作;監督管理國有資產。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和群團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9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市食品藥品安全總監1名(副處級);正副處長(主任)30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4名,副處長(副主任)16名。另核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團委書記各1名。市食品藥品稽查專員5名(2名正科級、3名副科級)。
五、其他事項
(一)與市農業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和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食用水產品從捕撈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藥、漁業飼料、漁業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和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實施國家藥典,建立食物安全事件、重大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兩部門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監督管理工作。
(五)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監測,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六)與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商務局負責擬定全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商務局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公安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相互通報機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食品藥品犯罪案件時,發現食品藥品違法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