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002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06-03-03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實施意見 | ||
文 號 | 連政發〔2006〕4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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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和《省政府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5〕10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開展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近年來,我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礦產秩序治理整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礦產資源開發仍存在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個別地區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比較混亂,私采濫挖現象時有發生,礦產資源規劃執行不力,礦山布局不合理,經營粗放、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等,破壞了我市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影響了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對于實現礦產資源科學規劃、合理開發、確保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好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努力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切實將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抓緊抓好。
二、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公安、電力、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所有勘查項目、生產礦山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許可證、過期采礦許可證采礦或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均為無證開采。對于無證勘查、開采的,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公安部門不得批準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予發放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拒不停止違法開采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為防止無證勘查、開采現象的反彈,當地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拆除違法工程的地面設施、查封設備。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并有效制止各類群發性無證開采行為的發生,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查處。
(二)全面查處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等違法行為。各縣區要組織力量,對轄區內越層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凡越層越界開采的,要責令其退回本礦區范圍,并依法進行處罰;對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開采的,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各級國土資源、經貿、工商、安全監督等部門,對轄區內探礦權和采礦權主體、生產經營主體要進行逐一核實,凡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變更探礦權、采礦權主體,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要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沒有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環境整治方案的,未按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環境整治方案進行開采、整治的,要限期停產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堅決予以關閉。
(三)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各級環保、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要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力度,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做好工作。對嚴重污染環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企業,以及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未經“三同時”驗收的礦山企業,環保、安全監督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有關部門要及時收回證照;對拒不停產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相關證照。
(四)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經貿、安全生產監管、環保、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項目核準、企業設立、生產許可、環保審查、證照頒發等行政行為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徇私舞弊等腐敗現象依法進行查處。
(五)全面開展新一輪限制開山采石工作。市和各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于限制開山采石的決定》,結合當地實際,對劃定的禁采區(帶)及時進行補充、調整,并納入當地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于2006年3月底前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對補充、調整后禁采區(帶)內的開山采石企業,要逐一進行清理登記,建立臺帳。凡采礦許可證到期的,必須立即予以關閉。采礦許可證未到期的,抓緊制定新一輪禁采關閉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2008年底前關閉,其中嚴重影響景觀的要立即予以關閉。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關閉企業的善后工作,積極幫助關閉的采石企業轉產轉業,安置好因關閉采石企業而下崗的職工。
(六)組織開展磚瓦粘土資源開發利用專項整治。各地要以禁用粘土實心磚為契機,進一步開展對開采磚瓦粘土資源的專項整治,加快淘汰粘土實心磚和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步伐。要堅決關閉毀田、毀堤、毀林的磚瓦企業,堅決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小土窯、小立窯;對城市規劃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和地質遺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特殊保護區域范圍內的磚瓦企業,要制定專項計劃,盡快實施關閉。要加大平窯復墾土地的力度,大力發展環保、節土、利廢的新型墻體材料。加強對磚瓦企業用地的監督管理,依照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嚴格控制磚瓦企業取土范圍和規模,嚴禁占用耕地建窯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對違反規定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和采礦登記手續,并依法予以查處。
三、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嚴格實施礦產資源規劃,重點解決資源開發集約化、規模化問題。各地要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嚴格按照規劃準入條件和原則設置探礦權、采礦權。按照禁采區內全面禁止、限采區內總量控制、可采區內科學規劃的總體要求,嚴格控制開山采石礦山總數和開采總量,調整優化礦業結構和布局。通過關閉、淘汰、聯合、改造等方式,對小型礦山進行整合,建立礦產資源優化配置新機制,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礦山企業開發規模化、集約化。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項目,不得批準立項、劃定礦區范圍、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對違反礦產資源規劃審批和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對在禁采區內未經省政府批準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嚴格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各地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探礦權、采礦權設置、審批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清理,凡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一律廢止。要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礦產資源規劃設置探礦權、采礦權。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權限,規范審批程序,完善探礦權、采礦權的申請、延續、變更、注銷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礦業權市場。要按照礦產資源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嚴格執行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規定,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以建筑砂石、粘土等非金屬礦產為重點,全面推進采礦權市場化建設。積極探索礦產資源稅費征收與儲量消耗掛鉤政策措施,理順礦產資源利益分配關系,改善礦業投資環境,維護探礦權、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健全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機制。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把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建立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完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審核、企業設立、礦業權審批、生產許可、環境評價等各項管理制度。要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以及執行情況的檢查,加強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的監管。探索露采礦山現場動態監理制度,建立露采礦山現場監理模式,為露采礦山開發利用動態化監督管理提供有效手段。積極探索對儲量進行動態監管的有效辦法,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五)建立完善礦山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和整治投入機制。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本地區礦山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明確治理責任,保證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新建和已投產的開山采石企業,必須認真落實《江蘇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蘇政發[2002]146號),足額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新建開山采石企業未繳納保證金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已投產的采石企業拒絕繳納保證金的,注銷采礦許可證。各級政府要加大廢棄露采礦山環境整治的財政支持力度,全面推進以開山采石禁采區內關閉礦山為重點的廢棄露采礦山環境整治。要建立整治工作責任制,積極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措施,加快整治進程。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抓好廢棄露采礦山環境整治規劃和項目組織實施,加強對露采礦山環境整治項目實施的指導、檢查、驗收等監督管理。
四、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山秩序時間安排
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按照依法推進、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我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排查清查階段(2005年11月——2005年12月底)。對本地區所有生產礦山、礦產資源勘查項目進行全面排查,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開采、勘查行為;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行政執法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階段:集中整頓階段(2006年1月—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頓任務,開展相關規范工作。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采礦等違法行為,全面查處越層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等違法行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糾正礦產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第三階段:規范完善階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全面完成整頓規范任務。嚴格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規范礦業權市場,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準入,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責任制。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底)。在各地完成整頓規范任務,進行自查總結的基礎上,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并向省政府作出報告。
到2007年底前,我市要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的各項任務,使無證勘查和開采、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投資環境改善,礦產資源管理加強,基本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各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各階段任務完成情況要進行檢查驗收,分階段向市政府作出報告。在各階段工作中,市政府將組織督查組,對各地整頓規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五、加強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領導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任務艱巨,涉及部門多,時間緊,難度大。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精心組織,有序推進。為確保我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順利進行,市政府成立由市國土、計劃、經貿、安監、公安、監察、財政、環保、工商等部門組成的全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確定整頓規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各縣、區政府也要相應建立領導小組,落實工作責任制和工作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我市按期完成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各項任務。
以上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二○○六年三月三日
附件:
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楊某某 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毛太鑾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戴詠寒 市政府副秘書長
成 員:陳輝東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方念軍 市經貿委副主任
公方才 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委610辦公室主任
姜云華 市紀委常委、市監察局副局長
譚 衛 市財政局副局長
張義成 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王 超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王 祝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助理
楊連義 連云港工商局副局長
朱劍飛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毛太鑾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