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1-00003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1-07-13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規則》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1〕9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規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規則》已經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制度化、規范化,提高行政效能和會議質量,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秘書長、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負責人及部門、縣區政府負責人根據需要參加會議。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
第三條 市長辦公會議本著務實、精簡、高效的原則,協調問題,推進工作,研究的事項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方針政策的規定。
第四條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省專項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制定上級專項工作落實方案和具體工作措施;
(三)研究向省政府請示或報告的一般工作事項;
(四)聽取市政府領導通報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五)研究市政府階段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推進落實情況;
(六)研究涉及多個部門和縣區,牽頭部門已協調但分歧仍較大,需要市政府協調解決的問題;
(七)研究各部門、各縣區政府請求市政府協調解決的一般性工作和具體問題;
(八)研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向市政協通報的專項工作;
(九)討論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十)研究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十一)研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方案;
(十二)研究以市政府名義舉辦的重大活動方案;
(十三)研究全市供地指標安排有關問題;
(十四)研究市政府審批的土地出讓及土地價格確認事項;
(十五)研究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有關事項;
(十六)研究建設項目規劃定點、方案設計以及批后管理等有關問題;
(十七)研究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財政資金使用安排;
(十八)討論和解決不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但又需要市政府集體討論和決定的工作事項;
(十九)討論其他需要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 以下事項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研究:
(一)部門、縣區政府能獨立解決的事項;
(二)會前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臨時動議的;
(三)有關準備工作不充分的。
第六條 市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書面批示提出,最后由市長、副市長審定;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直接指定或安排議題。
第七條 提交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須在會前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或召開會議進行協調,并形成書面意見報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
第八條 經市長或副市長審定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相應工作處室于會前分送市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
第九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牽頭組織,市政府辦公室相應工作處室具體承辦。
(一)會議通知。市長辦公會議議題、時間確定后,由市政府辦公室相應工作處室及時通知領導和相關單位參加會議。
(二)材料準備。市長辦公會議正式議題確定后,即由市政府辦公室通知相關部門單位準備匯報材料。匯報材料應主題鮮明,層次清晰,重點突出,內容翔實,文字簡潔。
(三)會議簽到。參加第一個議題的人員,須于會前10分鐘在會議室簽到,并領取會議材料;參加其他議題的人員,須在指定時間、地點簽到,領取會議材料,并等候參加有關議題。
(四)會議記錄。由市政府辦公室相應工作處室作好會議記錄,同時采取錄音記錄方式。會議原始記錄要定期移交秘書處文電室妥善保管,并按規定立卷歸檔。
(五)會議匯報。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原則上由會議提出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市政府指定的人員匯報。匯報人發言一般不采取通讀相關材料的方式,要開門見山,言簡意賅,匯報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分鐘。
(六)會議決定。各議題匯報結束后,參加會議討論人員應圍繞議題充分發表意見,最后,由會議主持人綜合大家的意見作出決定。參加討論人員不得發表與議題無關的意見,一次性發言一般不超過5分鐘。
(七)會議紀要。每次市長辦公會議均應編印會議紀要。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相應工作處室負責起草,由參加會議的相關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核后,報請會議主持人簽發。一般情況下,會議紀要在會后2個工作日內發出。
(八)會議報道。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宜于公開的,可以報道。新聞稿須經參加會議的秘書長或相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副市長、市長審定。
第十條 提交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一經市政府作出決定,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 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牽頭,督促辦理和跟蹤落實(重大事項由市政府督查室進行督查),市政府分管領導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參加市長辦公會議人員,應為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不能到會的,應提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由其他負責人參加會議,其表態視為部門單位意見。無故不參加會議的,由市政府予以批評或通報。
第十三條參加市長辦公會議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會,不得遲到、早退。工作人員應在會議開始前將參會人員到會情況報告會議主持人。
第十四條 與會人員進入會場前應對隨身攜帶的通訊工具作消聲處理;會議期間禁止會客,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會場,確有緊急事項需聯系會場內人員的,與市政府辦公室聯系辦理。
第十五條 市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凡未確定對外公布的,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會議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擴散的離會前要退回。
第十六條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