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16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06-24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氣象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12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氣象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氣象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氣象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連云港市氣象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眾媒體發布與傳播氣象信息工作,確保氣象信息發布與傳播的準確性、及時性,使氣象信息更好地為社會、公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蘇省氣象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及管轄海域從事氣象信息的發布、傳播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本辦法。
第三條 發布與傳播氣象信息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內容,不得涉及國家機密;國家法規、規范要求使用統一標準、標識和用語的,發布與傳播時應予遵守。
第四條 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市、縣氣象臺站分別負責發布本級臺站所屬行政區域及管轄海域范圍內的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以外的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只能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有關院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探討氣象預報、氣候預測技術與方法,研究得出的預報結論和意見可以提供給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綜合考慮應用,或者參加有關交流活動,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向社會發布各類氣象預報信息。
第五條 建立氣象政務信息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指定有關公務人員擔任,負責氣象政務信息的公開發布。
向公眾媒體提供的氣象政務信息實行審查制度,由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審定后供當地公眾媒體刊播。
第六條 建立公眾氣象信息發布人制度。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和氣象情報以及節假日、重大社會活動等社會關注時段的公眾氣象預報信息,市、縣氣象臺站應及時組織公眾氣象信息發布會,由公眾氣象信息發布人集中發布。
第七條 建立公眾氣象信息采訪登記制度。公眾媒體向當地氣象臺站采訪、咨詢天氣情況或參加氣象信息發布會時必須履行采訪登記手續,氣象臺站應指派氣象信息發布人接受采訪或負責答詢、發布。氣象信息發布人應發表集體會商的意見,不得擅自發表個人的預報意見。
第八條 市、縣廣播、電視臺站和報紙等媒體,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每天播發或者刊登公眾氣象預報或者災害性天氣警報。廣播、電視等播出單位改變氣象預報節目播發時間安排的,應當事先征得有關氣象臺站的同意;根據天氣變化和防災減災需要,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和補充、訂正的氣象預報。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互聯網等各類新聞信息媒介以及廣場、賓館等公共場所的公示牌、電子顯示屏等公眾信息載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市、縣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
第十條 公眾媒體開展氣象信息傳播工作,應當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必須做到來源合法、手續合法、形式合法、時效合法,刊播時應標注發布氣象臺站名稱和發布時間。
公眾媒體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按協議約定,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
禁止無協議或者超出協議規定向社會傳播氣象信息。
第十一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及所屬氣象臺站應加強與公眾媒體有關氣象信息發布、傳播的聯系合作,共同建立便捷、順暢的傳遞、刊播工作流程,完善重要信息發布、傳播前的審核等確認機制,以減少和防止發布、傳播失誤,確保氣象信息的準確性。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通信等公眾媒體在收到氣象臺站發布或者更新的臺風、暴雨、高溫、寒潮、大霧、雷雨大風、大風、沙塵暴、冰雹、雪災、道路積冰等各類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的信息后,應在規定時效內予以及時播發,對其它預警信息也應及時播發,圖文播發的應當在指定位置予以標識;其它公眾媒體需要播發預警信號的,應當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息。氣象臺站發布解除預警信號信息后,各類傳播媒體應當在規定時效內及時取消有關標識。
第十三條 供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及有關單位內部參考使用的中期(4至10天)、長期(10天以上)天氣預報,一般不作公開發布或報道;如因防災決策需要必須公開發布或報道時,應經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審定同意。
第十四條 公眾媒體不得以記者和通訊員采訪、學術研討和會議報道等各種形式,刊播其他組織或個人提供的涉及本地社會公眾氣象服務的預報信息或專家學者預測意見;不得刊播編造、抄襲氣象信息用于營銷宣傳的廣告。
市、縣氣象臺站對未履行氣象信息采訪登記手續,未與當地氣象臺站簽訂氣象信息服務協議,可不接受其采訪、咨詢;對刊播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準的氣象預報、預測意見或刊播編造、抄襲、篡改氣象信息的公眾媒體,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的,依據《江蘇省氣象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拒絕、拖延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播發(含插播、增播)的,由所在單位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并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及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不按規定及時發布氣象預報,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公眾媒體”,指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廣場及賓館等公眾場合的電子顯示屏和其它公眾信息載體。
本辦法所稱“氣象信息”,指氣象政策法規、重要氣象活動等氣象政務信息以及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和情報等公眾氣象信息。
本辦法所稱“發布與傳播”,指公眾媒體用各種方式向公眾或其用戶播送、傳遞氣象信息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