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189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10-26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19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一屆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連云港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紙、圖表、聲像、模型等不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相關資料。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城建檔案事業和城市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城建檔案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安排足夠的經費,確保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并組織實施城建檔案事業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業務監督和指導,制定、實施城建檔案工作的具體業務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組織并指導城建檔案工作的理論研究和科研工作,負責城建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建檔案館是集中管理城建檔案的事業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業務工作,并對城建檔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進行技術業務指導。
第八條 城建檔案的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實現信息化管理。城建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城建專業、檔案專業和相關專業知識,接受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 城市建設檔案的接收范圍
第九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下列城建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市城建檔案館無償報送(含電子文件):
(一)城市規劃基礎材料:包括城市歷史、經濟、人口、科技、文教、衛生、資源、地名、地形、地貌、地震、水文、氣象、災害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二)城市勘測:包括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下管線等圖紙和技術成果等方面的檔案材料;
(三)城市規劃:包括國土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工程規劃等方面的檔案材料;
(四)城市建設管理:包括土地管理、建設用地管理、規劃管理、建筑管理、房產管理、地名管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建設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五)市政、公用設施:包括道路、廣場、橋梁、涵洞、隧道、給水、排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城市照明、供電、電信、廣播、電視、環境衛生等工程方面的檔案材料;
(六)交通運輸設施:包括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港口、碼頭建設工程)等工程方面的檔案材料;
(七)工業建筑:包括工廠、礦山、電站、工業倉儲、倉庫等工程方面的檔案材料;
(八)民用建筑:包括住宅、辦公、科研、旅游、外事、文化、教育、宣傳、醫療、衛生、體育、商業服務、金融、保險、物資、糧食、食品倉庫以及加油站等工程方面的檔案材料;
(九)名勝古跡、園林綠化:包括風景區、公園、綠地、苗圃、古樹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紀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異石等工程方面的檔案材料;
(十)環境保護: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環境治理、自然保護等工程方面的檔案材料;
(十一)建設工程設計:反映各設計單位在不同歷史時期具有較高設計水平和代表性的項目設計檔案材料;
(十二)人防、水利、防洪、抗震防災及軍事工程(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方面的檔案材料;
(十三)城市建設的法規匯編、科研成果、年鑒、史志、專題調研報告、論著等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
第十條 凡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必須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定,配備專人做好城建檔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把城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列入相關規章制度和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
第十一條 凡列入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城建檔案材料,除建設工程檔案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報送外,其他具有永久或長期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材料由形成單位在2至3年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并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1套年度城建檔案目錄。
第三章 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編制、報送
第十二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均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并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歸檔文件內容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竣工驗收文件等五個部分。
第十三條 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的城建檔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檔案材料完整、準確、系統,圖形清晰、字跡工整;
(二)建設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三)竣工檔案材料是原件;
(四)案卷質量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必須向市城建檔案管理規定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并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第十五條 建設、勘探、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將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積累納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中的基本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檔案的匯總和報送。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明確編制、移交竣工圖等工程檔案材料的責任、要求等內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及時編制、移交竣工圖及其他工程檔案材料,并對其準確性負責。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監理檔案制度,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收集、整理工程文件材料,并對其完整、準確、系統情況和案卷質量進行審查,協助建設單位做好工程檔案材料的匯總。
第十六條 對列入市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市城建檔案館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檔案預驗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檔案館出具《江蘇省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書》。建設單位在領取《江蘇省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書》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市城建檔案館無償報送一套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含聲、像、電子資料),案卷質量應當符合《連云港市建設工程文件的歸檔范圍及質量要求》規定。
第十八條 已建成的工程項目,其建設工程檔案不完整、不準確的,產權單位應當做好補測、補繪工作,并在補測、補繪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將測繪工作成果移交城建檔案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交《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書》,作為備案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條 市城建檔案館對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材料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應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并加蓋城建檔案接收專用章;對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檔案館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報送單位應當按城建檔案館要求的內容和期限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應當核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列入房屋產權產籍檔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相關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材料。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要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材料。
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不完整、不準確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和補測補繪結束后3個月內報送市城建檔案館。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自行保管的工程檔案,在建筑物、構筑物產權轉讓時移交;工程停建、緩建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單位撤銷的應當移交上級主管部門或城建檔案館。
第四章 城建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館以及形成城建檔案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嚴防檔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館接收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管、保護工作,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特別重要的城建檔案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安全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城建檔案。
第二十六條 保管城建檔案必須設有專用庫房,庫房內應保持適當的溫度、濕度,配置防盜、防火、防水、防強光、防潮、防塵、防污染、防有害氣體和有害生物的防護設施,并具有相應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災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檔案庫房,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具和裝具;城建檔案的管理設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實現城建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第二十八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需要,對城建檔案實行標準化管理,并編制有關文獻參考資料向社會提供利用,其收費辦法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對無償提供檔案的單位或個人實行免費查閱利用。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的道路、管線及其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館(室)和有關部門查清該地段的地下管網分布情況。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在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二)在城建檔案理論研究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將重要或珍貴的城建檔案資料捐獻給國家的;
(四)在非常條件下,為搶救、保護城建檔案做出特殊貢獻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辦理建設工程檔案登記手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按規定補測、補繪建設工程檔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未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由市規劃或縣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人員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超過移交時間的城建檔案,應當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和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月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