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752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07-21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6〕13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時 效 |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連政辦發〔2018〕167號),此文件已宣布廢止。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連云港市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美化市容市貌,優化市容秩序,促進城市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市容環衛責任區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區負責、社會聯動、齊抓共管的原則,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工作納入正常化、規范化的軌道。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統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環衛責任區的行政管理督查考核工作。
各區(含開發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統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各自執法管理區域市容環衛責任區行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市容環衛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范圍以及管理范圍。
第六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衛責任區的市容環衛管理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管理責任人應當與轄區市容環衛部門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自覺承擔市容環衛責任區內的市容環衛管理責任和義務,做好市容環衛責任區內的市容環衛工作。
第七條市容環衛責任區劃分及責任人
(一)道路兩側的責任單位、居民戶,有院墻的,以院墻長為界,外墻根至人行道路牙石為責任區域;無院墻的,以左右相鄰交接中心線為界,門前墻根至人行道路牙石為責任區域。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清掃保潔實行環衛作業一體化的,由環衛部門負責;街巷內的責任單位、居民戶,以左右相鄰交接中心線為界,門前墻根至道路中心線為責任區域。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證券市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停靠點及其始末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及其管理部門負責。
(五)穿越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范圍內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線,由使用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拆遷工地由拆遷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八)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已移交到市容環衛部門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未移交給市容環衛部門管理的城市公共區域由責任單位負責;
(九)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十)市容環衛管理范圍內的風景名勝區、保稅區、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一)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單位以及廠礦企業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市容環衛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并予告知。
第八條市容環衛責任區城市容貌標準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按規定排放整齊、有序;
(二)無超出門、窗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展示商品現象;
(三)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現象及各類違章占道設施;
(四)無違章、違規占道攤點;
(五)無利用各類線桿、樹木、護欄及其他公用設施晾曬衣物、亂拉亂掛和吊掛物品現象;
(六)綠化帶、綠地等綠化及其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為損害;
(七)墻體立面、立柱、門窗等整潔美觀,無破損陳舊現象;
(八)無張貼、涂寫、刻畫小廣告現象;
(九)無違章戶外廣告;
(十)按規定要求設置店牌店招等戶外廣告設施,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無缺字掉字、不規范用字及破損、斷亮現象;
(十一)依據城市發展規劃要求,實施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和亮化美化工程,各類景觀燈飾按規定時間開閉。
第九條市容環衛責任區城市衛生質量標準
(一)無隨地吐痰、便溺現象;
(二)無亂丟瓜皮果核、紙屑、煙蒂、塑料袋等廢棄物現象;
(三)無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現象,地面無積雪、積水;
(四)建設、拆遷工地應設置景觀實體圍墻進行遮擋,進出口道路硬化,保證車輛不帶泥上路,建筑渣土覆蓋運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水、污泥污染。
(五)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條市容環衛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責任區具體責任,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企業承擔。
第十一條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工作的督查和執法管理。
第十二條各相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配合抓好市容環衛責任區相關責任的落實;各相關責任人應當自覺履行相關市容環衛責任。
(一)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區主干道從事車輛清洗、各類機動車修理、建筑裝潢材料加工等行業管理工作。對上述經營項目應當具備必要經營場所和必要經營條件,取得合法經營資質,領取營業執照,在指定的場所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市規劃、建設、交通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綠化、城建公用設施的規劃、銜接和維護工作,保證道路及各類市政設施完好,逐步消除影響市容市貌的城市規劃建設盲點。
(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出租房屋的,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責任列入房屋租賃協議,并督促承租人做好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四)開挖道路(敷設管線)的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建設、城管等職能部門批準手續后,按規范要求組織施工,竣工后須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對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市容環衛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
第十五條市容環衛責任人對在其負責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市容環衛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提請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提出涉及市容環衛方面的申請,應當及時受理。符合條件的,應當自管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收到投訴申請,應在3日內調查,將調查結果告知有聯系方法的投訴人;有處理結果的,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為投訴人保密。
第十八條對拒絕、阻礙城管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侮辱、毆打市容環衛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