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5-00143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5-04-20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2005年行政效能建設工作的意見 | ||
文 號 | 連政發〔2005〕7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2005年行政效能建設工作的意見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2005年行政效能建設工作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市“創業、創新、創優”動員大會精神,推動全市各級行政機關積極投身“創業、創新、創優”實踐,繼續強化行政效能建設,不斷優化經濟發展軟環境,確保市委九屆五次全會和市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制定的各項目標任務順利完成。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的要求,現就全市2005年行政效能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營造濃厚氛圍。繼續擴大行政效能建設宣傳報道的廣度和深度,從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從推進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高度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進一步深化機關干部對行政效能建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長期性的認識,動員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參與效能建設、參與效能監督。充分運用《連云港日報》、《蒼梧晚報》、連云港電臺、連云港電視臺和《行政效能建設簡報》等輿論宣傳陣地,大張旗鼓地宣傳報道行政效能建設中涌現的好典型、好做法,及時對后進典型進行曝光,努力營造爭先創優、服務發展的濃厚氛圍。
二、深化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繼續深入貫徹《行政許可法》,按照國家、省最新取消調整的項目要求,做好審批項目的對照銜接工作,切實做到“應減必減”,確保行政審批規范、有序、高效。對已經取消調整的審批項目,抓緊研究落實強化后續監督的有效辦法,切實防止因取消行政審批而出現行政管理上的“真空”。對目前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進一步逐項清理,分別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轉入市場機制運作的處理意見。積極推進相對集中許可權工作,完善項目審批代辦服務制,強化項目審批“五條龍”功能。進一步依法理順和規范政府部門職能,真正轉移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認真督促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按法定權限和程序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行政,規范運作。
三、推進政務公開,進一步增強行政透明度。進一步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扎實推進全市政務公開工作,全面提高政務公開工作質量。進一步規范政務公開的內容、方式、程序和監督保障措施,確保政務公開的內容真實可靠,辦事的結果公平公正。進一步規范公開時間,按照公開的不同內容,分別做到長期公開、定期公開、及時公開。按照信息透明、服務便捷、有利監督的要求,進一步創新政務公開形式,切實滿足不同群體的需要,保障群眾的知情權。
四、加強制度建設,促進效能建設長效管理。各縣區、各部門要按照市政府《關于加強行政效能建設的若干規定》提出建立健全14項制度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和工作特點進行細化,大力促進制度創新,逐步建立起管理、執法、監督、服務、評價的行政效能建設制度體系和長效運行機制。要在總結2004年行政效能建設工作的基礎上,認真查找薄弱環節和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本年度行政效能建設的重點和突破口。市效能辦公室要認真抓好行政效能建設制度備案工作,加強制度審核,保證制度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五、健全監督機制,促進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不斷加強行政效能建設的監督檢查和指導,重點督查公眾關注度高、公益性強、公用權力大的部門。在監查方式上,從過去以接受投訴為主的被動監督向實施重點檢查為主的主動監督檢查轉變,有效運用明查暗訪手段,積極開展專項效能督察。在監查內容上,突出檢查市委市政府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的執行情況、行政效能建設制度落實情況及侵害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重點督查窗口單位的作風紀律、服務態度、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在監查網絡上,充分發揮行政效能投訴中心的主渠道作用,進一步發揮效能監督員和新聞媒體等的作用,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增強監督實效。在監查整改力度上,綜合運用督辦、查辦、聯辦等手段,加強對投訴件的查處。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市效能辦公室要強化統籌協調,切實做到投訴有門、辦理有效,結果透明、督查到位。對在崗不履職、在位不做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紀,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人員,必須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六、強化績效考評,完善獎懲激勵機制。積極研究制定全市行政效能建設績效考評辦法,科學設置指標,把群眾和客商是否滿意作為最重要的評價標準,形成群眾評議、暗訪投訴、監督員評議相結合的評估機制,客觀真實地反映服務發展、履行職責的工作實績和成效。積極探索績效考評工作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公務員年度考核、部門年度目標考核相結合的新路子。重視考核結果的運用,真正把考核結果作為業績評定、獎勵懲處、推薦任用的重要依據,不斷增強績效考評的有效性、針對性、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