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47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6-08-26 |
標 題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房地產業供給側改革去庫存實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16〕9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部署要求,扎實推進房地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落實去庫存任務,根據《江蘇省政府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庫存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47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意見》(連發〔2016〕20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房地產去庫存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房地產業供給側改革去庫存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部署要求,扎實推進房地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落實去庫存任務,根據《江蘇省政府關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庫存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47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意見》(連發〔2016〕20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房地產去庫存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貫徹中央關于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的總體要求,加快推進港產城融合發展和新型城鎮化步伐,推動房地產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統籌做好住宅類商品房和非住宅類商品房去庫存工作,擴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切實防控市場風險,提升住房品質和居住環境,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二、工作目標
到2018年底,全市商品住宅庫存去化周期力爭控制在16個月以內,其中2016年全市商品住宅庫存去化周期力爭控制在18個月以內,以縣、區、管委會為單位的去化周期原則上以2015年底為基數,去化周期同比縮短10%,商品房庫存規模明顯下降。
到2020年底,全市購租并舉的住房體系基本建立,市場供求關系基本平衡,商品住宅庫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區間。
三、重點舉措
(一)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有效釋放農業轉移人口城鎮購房需求。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和創新人口管理,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城區及建制鎮落戶條件,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
1. 對市區城鎮戶籍以外購買新建商品房的購房者可辦理落戶或居住證;憑不動產權證(房屋產權證,下同)和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可辦理子女新生入學手續。(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各區政府、管委會)
2. 對市區城鎮戶籍以外的進城務工人員正常繳納公積金的,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可以比照市區在職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3. 對非城鎮戶籍在市區購買新建商品房的購房者,可按規定在市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4. 對市區城鎮戶籍以外購買新建商品房的購房者,可憑不動產權證在參合地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對進城購房未落戶的農民,可憑居住證在參合地辦理異地居住登記備案手續后,在市區就醫就診,參照戶籍地參合群眾新農合補償政策執行。對購房落戶的進城農民,可以辦理城鎮職工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要加快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整合,進一步推動信息化建設,為進城農民提供購藥、門診就醫、報銷藥費等便利。(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各醫療衛生機構)
5. 農民進城購房落戶的,要依法保障其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收益分配等權益,并按規定享受相關惠農政策。(責任單位:市委農工辦、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
6. 農民進城申請購房貸款的,執行與城鎮居民相同的最低首付比例,進一步降低客戶準入門檻、放寬還款期限。(責任單位:市金融辦、連云港銀監分局、人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各商業銀行)
(二)不斷提升城市宜居性,更好滿足居民購房需求。完善公共交通、教育、醫療、商業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保障公共服務供給到位,促進庫存商品房銷售。
1. 完善中小學布局,提高規劃剛性約束力。嚴格落實《連云港市市區中小學布局規劃(2015-2030年)》,結合城市建設進程,適度超前規劃建設學校。采取合作辦學等形式引進優質教育資源,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建設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
2. 對公共配套設施缺乏區域,要加快規劃布局和建設大型
超市、農貿市場、購物中心等商業服務設施及公交場站等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優化城市公交線網,提高公交線網覆蓋率,為群眾生產生活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交通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建設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
3. 要通過引進名醫名院,創辦特色專科,為市民提供優質便捷的醫療服務,擴大醫療服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增強城市競爭力。(責任單位:市衛計委、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建設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以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為主要出發點,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
1. 推進共有產權式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把符合保障條件的外來人口逐步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責任單位:市住房局)
2. 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構建住房租賃信息政府服務平臺,培育和發展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較高的住房租賃企業,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開展購租并舉、先租后買的住房梯度消費模式,落實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鼓勵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鼓勵自然人和各類機構投資購買庫存商品房,增加租賃市場房源供應。(責任單位:市住房局、市財政局、連云港地稅局、市國稅局)
(四)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優化棚改安置貨幣化。改進棚改安置貨幣化工作,在拆遷安置和棚改安置中,試行房票制度,將棚改安置與去庫存緊密結合起來。
1. 從2016年9月起,從嚴控制用于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新建安置房項目建設,市區各功能板塊和各片區改造項目原則上應通過向市場團購普通商品房方式解決安置問題,或利用周邊區域商品房作為產權調換房源。(責任單位:市建設局)
2. 對各縣區商品房銷售進展緩慢的特定區域新實施棚改項目執行房票制度的,被征收人購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憑房屋產權證和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復印件,以被征收人房屋按市場價格評估額為基礎,由出資人(征收拆遷申請人)給予一定比例獎勵,具體標準由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責任單位:市建設局)
(五)充分挖掘潛力,用好用足住房公積金。
1. 著力做好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工作,通過增加公積金歸集量,采取公轉商貼息貸款等渠道籌措資金。推動公積金創新融資。(責任單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 繼續推進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滿足我市戶籍在外務工人員回鄉置業需求。(責任單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六)加強財稅扶持力度,有效降低高庫存縣區庫存。
商品房庫存去化周期超過18個月的區域所在縣、區(管委會),應及時出臺本縣區(管委會)區域內購買新建普通商品房的購房補貼政策,有效降低商品房庫存去化周期。(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
(七)堅持有保有壓,合理控制土地供應節奏。從土地供應源頭上根據各區域功能定位、現有商品房庫存量、去化周期等指標,合理調配商品房用地出讓規模。
1. 對需求不足、配套不到位、商品房庫存去化周期超過18個月或去化困難的區域暫緩住宅用地供應。(責任單位:市國土局)
2. 依法依規清理供而未建的經營性用地特別是居住用地,加大閑置土地清理收回力度,減少土地存量,化解潛在庫存。(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
3. 對市區已出讓未實施開發的商品房用地,允許調整不適合市場需求的產品,支持開發企業將商品房項目轉化為其他產業投資,并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優惠。如調整內容涉及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變更的,應按《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五條有關要求履行法定程序進行變更。(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經信委)
(八)優化住房供應結構,提升產品功能品質。
1. 對在建項目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前提下,依法履行《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五條有關變更程序后,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當調整優化套型結構,滿足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市建設局)
2. 鼓勵房地產企業大力發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廣裝配式建筑和成品住房,開發建設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的高品質住房,提升住房品質。(責任單位:市建設局)
3.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成品住房發生的實際裝修成本,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認真貫徹國家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相關政策,優化和改進外商投資房地產管理。(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地稅局、市國稅局)
(九)支持商業辦公用房轉型,加快消化非住宅類商品房庫存。
1. 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庫存商業、辦公、工業地產改造為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用房,將庫存非住宅類商品房轉為研發辦公生產性服務業、旅游、養老、文化等專項地產,已竣工的在售商業地產項目,通過調整房屋結構等方式,將其改造成住宅或其他產業用房。對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超過3年以上未出售的非住宅類商品房,制定優惠政策,支持開發企業租售并舉解決庫存問題。(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市住房局)
2. 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等,對在建商業地產項目,合理調配商業與住宅的比例。(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市國土局)
3. 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等,引導未開發用地轉型利用,用于國家支持的養老、文化、科技、體育等新興產業項目的開發建設,促進其他產業投資。對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開發建設的項目,應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重新核定土地價款。(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規劃局)
(十)優化服務環境,促進企業降本增效。
1. 進一步清理和壓降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的各種收費項目。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征的土地增值稅,達到清算條件后要按規定進行清算,需退還的要及時足額退還。(責任單位:市審改辦、市財政局、市國稅局、連云港地稅局、市物價局、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供電公司、市自來水公司、移動公司、電信公司、聯通公司、廣電公司、各縣區政府、管委會)
2. 在企業落實債權債務責任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開發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對信用良好的開發企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下調按揭保證金比例,加大對品牌開發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加大對開發企業兼并重組的金融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并購相關方的不同資金需求,提供并購貸款、貸款展期或轉貸等金融服務,以實現資產有序重組。用于工業企業的應急貸款支持條件適宜的開發企業。(責任單位:市金融辦、連云港銀監分局、人行連云港中心支行、各商業銀行、市工投集團)
(十一)加強市場監管,推動房地產業轉型升級。
1. 通過提高土地出讓準入門檻,選擇信用好、實力強的開發企業提供市場需要的產品,依法限制產生問題樓盤的開發企業及其主要股東參與新的土地招拍掛。(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城管局、市建設局、市住房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
2. 加大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經營過程中的管理,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凈化房地產市場環境。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管理,結合房地產項目預售情況,有效把握預售商品房供應節奏,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制,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科學合理定價,預防和化解市場風險。(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建設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局、市物價局)
3. 建立房地產市場預警機制和房地產社會矛盾處置協調機制。堅持依法處置、統一領導、屬地負責、協同配合、關注群眾利益原則,著力化解歷史遺留問題。對符合破產法定條件的,探索適用破產方式推進解決問題嚴重樓盤,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中級法院、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局)
4. 清理整頓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P2P平臺及小額貸款公司等開展的住房金融業務,依法依規查處高利貸、非法集資等行為。(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經信委、市住房局、市工商局、連云港銀監分局)
四、保障機制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以市長任組長,分管市長任副組長,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任成員的房地產去庫存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塊、市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房地產去庫存工作,相應成立專門的房地產去庫存領導機構,認真研究謀劃,強化整體部署,切實將其作為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一項重要任務抓好落實,保證全市和各縣、區去庫存目標任務得到全面完成。要建立健全統計監測制度,全面準確掌握房地產庫存情況,統籌推進去庫存工作。要全面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幫助企業解決問題,及時化解風險,確保社會穩定。
(二)強化工作責任。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承擔房地產市場去庫存的主體責任,對存量商品房詳細情況開展全面調查,結合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城中村) 拆遷改造,抓緊制訂本地區商品房去庫存實施方案,細化任務分解和措施落實,確保目標任務不折不扣落實到位。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主動作為,研究制定好去庫存的政策措施。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的去庫存工作方案以及各相關牽頭部門的具體實施細則,于2016年8月底前報市政府房地產去庫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在以后每月底報送去庫存工作進展情況,年底前報送年度任務完成情況。
(三)強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將制定去庫存工作考核辦法,實行定期督促檢查和情況通報制度,實施月報告、季檢查、年考核。對領導重視、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縣區(管委會)予以通報表彰獎勵。對履行去庫存、穩市場主體責任不力、效果不明顯的縣、區(管委會),給予通報批評,必要時進行約談,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追責。
(四)強化輿論引導。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正面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各類新聞媒體的作用,準確宣傳房地產去庫存政策,客觀報道房地產去庫存進展情況。對涉及房地產市場的不實信息要及時予以澄清,大力營造有利于化解房地產庫存的良好氛圍。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