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云環行罰字〔2021〕19號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字〔2021〕19號
當事人:連云港市工投集團利?;び邢薰?/p>
法定代表人:許網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5629466662
住所:連云港市連云區板橋工業園祥和路8號
當事人連云港市工投集團利?;び邢薰荆ㄒ韵潞喎Q“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1年8月31日,青山綠水(江蘇)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并送達了監督性檢測報告確定當事人氯化芐排氣筒(排放口編號為DA002)出口非甲烷總烴(以碳計)排放濃度平均值為6.36×103mg/m3,超過《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 32/3151-2016)表1中規定的揮發性有機物非甲烷總烴濃度排放限值80mg/m3。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1年8月17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魏某某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1年8月3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現場負責人魏某某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3、2021年8月17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魏某某提供簽字確認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4、2021年8月17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魏某某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確定送達地址;
5、2021年9月1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魏某某提供簽字確認的當事人排污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排污許可情況。
6、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魏某某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8月17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魏某某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9月1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青山綠水(江蘇)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青山綠水(江蘇)檢驗檢測有限公司作為第三方檢測公司的主體身份;
9、由青山綠水(江蘇)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證證書》復印件1份、《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5份,證明該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具有法律效力。
10、由青山綠水(江蘇)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監督性檢測報告(報告編號為CQHJ210685)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構成了“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1年10月29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字〔2021〕19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委托人于2021年10月29日簽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拾壹萬元整(31萬元整)。
裁量情況:《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附件表6-1,裁量起點10%;1、超標污染物數目:1個,0%;2、超標污染物種類:除有毒有害的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大氣污染物,0%;3、超標狀況(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500%以上,21%;4、小時排氣流量:不足1000標立方米,0%;5、排放區域:二類功能區(工業區),0%;6、大氣超標排放時期敏感度:一般期間,0%;7、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8、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10%+0%+0%+21%+0%+0%+0%+0%+0%)×100=31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31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1萬元。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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