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核發臨時號牌
一、基本信息
機動車核發臨時號牌
二、部門信息
連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
三、窗口辦理
辦理地點: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匯晶路1號綜合樓業務大廳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六9:00-12:00 13:00-17:00
咨詢方式:0518-12123
四、受理標準
服務對象:自然人
受理條件: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1未銷售的、2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3新車出口銷售的、4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5因軸荷、總質量、外闊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五、辦理材料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于受理條件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于受理條件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于受理條件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制造廠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證明以及機動車出口證明;
(六)屬于受理條件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機動車制造廠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證明。
對智能網聯機動車進行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需要上道路行駛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單位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單位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經主管部門確認的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憑證;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應當與準予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憑證上簽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六、辦理流程
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受理條件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受理條件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受理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屬于受理條件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屬于受理條件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車輛管理所核發一次臨時行駛車號牌。
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
機動車辦理登記后,機動車所有人收到機動車號牌之日起三日后,臨時行駛車號牌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對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需要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規定向入境地或者始發地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七、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
八、收費情況
臨時行駛車號牌費:5元。
九、審批結果
暫無
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64號令第三章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四十九條
十一、咨詢投訴
咨詢方式:0518-12123
監督投訴方式:無
十二、政務服務網鏈接
暫無
十三、是否支持在線辦理
是(手機下載交管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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