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連云港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連價服字〔2007〕355號)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經營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停車服務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含四縣城區)為社會機動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停車場、臨時停車泊位和居住區機動車停放泊位服務收費的管理。
第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指機動車停車場對各種機動車輛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務、維護交通秩序、保障車輛安全所收取的費用。
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費,指機動車停放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上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內所繳納的費用。
居住區內機動車停放泊位服務費,指居住區內為業主機動車提供停放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兩種方式。
(一)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費和居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其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六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遵循的原則。
(一)為引導機動車輛使用專業停車場,減少道路占道停車數量和停車時間,合理配置停車資源,保障道路暢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標準應略高于其它公共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
(二)調節機動車停放供需矛盾,實行城市中心區域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高于非中心區域;節假日交通繁忙時段高于閑時的差別定價政策。
(三)綜合考慮兼顧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
第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及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實行計次收費和計時收費。
(一)計次收費分為第一時間段(9:00—21:00),第二時間段(21:00—次日9:00)。對跨時間段停放且超時未足1小時的,與前一時段合計實行一次計費。
(二)道路臨時泊位停車實行計時收費,停放時間未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費。
第八條 各醫療單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除執行本辦法外,為方便住院病人中有機動車輛的親屬前往探視,醫院應憑被探視病人的住院通知單為探視親屬辦理停車手續,按每次不超過2元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 機動車輛維修單位、個人,不得對承修期間的車輛收取停放服務費。對承修車輛修復后,未按告知時間取車,致使車輛滯存廠內影響生產的,可按本規定收取停放服務費。
第十條 對交通肇事、違反交通、城市管理規定,被執法部門強制拖離現場的車輛,如需進入停車場停放的,按就近原則停放,其收費標準按停放的停車場收費標準執行。對被扣處理車輛連續停放超過20天(含20天)的,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再收取扣壓車輛停車費。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收費的機動車停車場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室內或室外場地,水泥地坪(草坪磚),車輛進出分門分道。
(二)具備良好的照明、排水、通風、防盜設施。
(三)配有消防栓、移動滅火器、砂桶、砂池等消防設施。
(四)按國家標準設置相關的交通標志,劃定交通標線和停車泊位。
(五)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指揮車輛有序停放。
(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安全防范、崗位責任等制度。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三)至(六)項其中一項的為二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三)至(六)項其中兩項的為三級。
第十二條 市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分為三類:
一類路段:新浦區民主路以南(含民主路,下同),朝陽路以北,郁州路以西,鹽河路以東區域的臨時停車泊位;連云區東園路以東,大巷路以西,中山路以北,大港路以南區域的臨時停車泊位;西園路的中華路至中山路路段臨時停車泊位。
二類路段:新浦區海寧中路、海昌南路、火車站廣場、建設中路的臨時停車泊位;海州區幸福路小商品市場至朐陽門段的臨時停車泊位;連云區海棠北路、海濱大道、中山路大巷路以東路段和中華路東園路至西園路段的臨時停車泊位。
三類路段:一、二類以外的道路。
縣城區路段劃分由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申請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服務費、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費和居住區機動車停放泊位服務收費的,按市政府《連云港市城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連政發〔2007〕174號)規定,到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機動車臨時泊位使用費的收費主體,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繳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使用費:
(一)舉辦大型公益性活動期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的;
(二)接送學生車輛在小學、幼兒園等周邊道路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的;
(三)軍車和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的;
(四)下肢殘疾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在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的;
(五)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在停車場入口、泊位醒目處設置價目牌,公示收費單位、項目名稱、路段類型、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價格違法行為,由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有其它價格違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連云港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連價服〔2005〕2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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