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應急局印發《連云港市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連應急〔2022〕38號
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各功能板塊應急機構: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省政府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等精神和要求,進一步探索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急局制定了《連云港市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對《清單》實施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適用范圍。《清單》適用于全市應急管理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安全監管不予行政處罰實行清單化管理,并將根據制定依據的變更情況及執法實踐要求進行適時調整。
二、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對不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輕微違法主體,并不免除其停止并糾正違法行為的整改責任。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執法機構應綜合運用責令整改、教育指導等多種手段,同時提供專家上門、技術幫助等多種服務方式,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確保安全生產。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執法機構要嚴格對輕微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求。對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再次發現同一種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依規嚴格執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對公布以前發現的當事人違法行為,尚未作出處理決定且符合清單界定條件的,不予行政處罰。
附件:連云港市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docx
連云港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