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已經我局集體審議通過,自2022年11月11日起施行,現予以印發。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0月11日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
序號 | 違法行為(列舉) |
不予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1 |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
立案前已完成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2 |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
1.項目尚未投入生產或使用,且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 2.有證據證明未對外環境造成危害,且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 (具備以上情形之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3 |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項目已取得環評批復,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時間不足12個月,達標排放或未排放污染物,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完成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且驗收合格。 |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span>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4 |
貯存工業固體廢物(非危險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
為轉運而臨時性貯存未超過24小時,地面已做防腐防滲漏處理,未造成揚散、流失、滲漏等環境污染,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及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5 |
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
1.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張貼識別標志,初次出現此行為,且經指出后立即改正。 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貯存的同一類危險廢物,其包裝物上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數量少于3張或者低于該類危險廢物包裝物的5%,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具備以上情形之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6 |
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
已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立案前完成備案。 |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7 |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的 |
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中,使用均為含低揮發性有機物的物質(VOCs質量占比低于10%),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8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
初次出現此行為,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9 |
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 |
初次出現此行為,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
序號 | 違法行為(列舉) |
從輕處罰條件 |
自由裁量處罰幅度 |
法 律 依 據 |
1 |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 |
1.除第一類污染物、重金屬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外,僅有一項水污染物超標且超標幅度不超過5%、PH值超標0.5以內,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2.積極采取停產、限產措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危害后果。 3.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了修復或者對無法修復的進行了替代修復、賠償。 (具備以上情形之一) |
1.對符合“從輕處罰條件”1、3的,在裁量表裁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不得超過20萬元的罰款金額,且從輕后罰款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 2.對符合“從輕處罰條件”2的,在裁量表裁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不得超過15萬元的罰款金額,且從輕后罰款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2 |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1.除第一類污染物、重金屬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外,僅有一項大氣污染物超標且超標幅度不超過5%,且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2.積極采取停產、限產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危害后果。 3.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了修復或者對無法修復的進行了替代修復、賠償,已履行全部生態損害賠償義務。 (具備以上情形之一) |
1.對符合“從輕處罰條件”1、3的,在裁量表裁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不得超過20萬元的罰款金額,且從輕后罰款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 2.對符合“從輕處罰條件”2的,在裁量表裁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不得超過15萬元的罰款金額,且從輕后罰款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