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縣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所需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登記機構提供)。
2.申請人的身份、資質證明:個人需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證件、婚姻狀況有效證件(核對原件,收復印件);單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營業執照(核對原件,收復印件)(涉外企業要公證文本)、公司章程復印件(市場監督管理局蓋章確認)、董事會成員名單復印件(市場監督管理局確認)、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或董事、經辦人等)。
3.不動產權證或土地證(原件)、宗地圖(原件)。
4.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材料,包括:(1)買賣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的,提交互換合同;贈與的,提交贈與合同;(2)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1)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3)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作價出資(入股)協議;(4)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動產權屬轉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協議;共有份額變化的,提交份額轉移協議;(6)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協議書,或者記載有關分割或合并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實體分割或合并的,還應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實體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申請劃撥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原件)。
6.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稅費繳納憑證(原件)。
7.問詢及風險告知單(原件)(登記機構提供)。
8.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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