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物業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暫行)的通知
關于調整物業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暫行)的通知
連房[2008]45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2007]第165號令)和江蘇省建設廳、財政廳《關于轉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建房[2008] 19 號)的有關規定,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現狀,經研究決定,從2008年6月1日起,物業維修資金交存標準調整如下:
?一、業主交存的首期物業維修資金。
?1.不設置電梯的房屋: 50元/平方米;
?2.設置電梯的房屋: 80元/平方米。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按開發建設面積(含車庫和閣樓)10元/平方米交存物業維修資金。
?三、業主交存的首期物業維修資金,在辦理入住手續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房地產開發企業交存的物業維修資金,在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前一次性繳納。
特此通知。
連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0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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