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2年11月16日連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發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連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含改建、擴建)”。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進行統一易地修建”修改為:“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防部門進行易地建設和管理。”
(三)刪去第十一條第(六)項。
(四)將第十五條中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納入市、縣(區)財政預算統一管理,專項用于人防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截留和挪用。”修改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承擔人防工程任務的單位,應當具有與該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人防工程防護標準、質量標準、技術規范等。”
(六)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附件等相關信息數據、資料”。
(七)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平時使用人應委托已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修改為:“平時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
(八)將第二十八條中的“市、縣(區)人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簽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安全使用責任書,核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修改為:“市、縣(區)人防主管部門根據規定與平時使用人簽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安全使用責任書”。
(九)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連云港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協議。”
(二)刪去第十六條(八)項、第十七條(十)項、第十八條(十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連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連云港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