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連云港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施辦法》的出臺,對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穩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2013年發布實施的《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為推進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助力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2019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方面作出新規定,93號令中部分內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為此,省政府出臺了《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于2022年3月1日實施。
《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在延續93號令關于社會保障部分的政策框架基礎上,調整了安置補助費支付方式,更換了籌資標準的測算參數,取消了單建養老補助金制度,并設立了兩個授權性條款:一是安置人員產生辦法授權由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二是對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個人分賬戶仍有余額的,余額處理辦法授權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報省政府備案。
2022年3月17日,省人社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印發《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配套落實文件,各設區市統一制定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做好新老政策銜接過渡。
二、制定過程
鑒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調整涉及利益的再分配,情況十分復雜,平衡各方利益的難度很大,為確保《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平穩落地,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市人社局以《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為基本框架,結合《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江蘇省就業促進條例》《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等法規政策,牽頭起草了《連云港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分別向省人社廳、縣區(功能板塊)人社部門和市自然資源、財政等9個業務關聯部門書面征求意見,先后在市人社局、市政府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召開專題座談會征求意見。對反饋的意見建議逐條研究,充分吸收采納,形成了《實施辦法(送審稿)》。為避免社會穩定風險,委托第三方開展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為低風險,市委政法委于11月29日予以備案。市司法局于11月30日出具合法性審查報告,認為屬于市政府制定權限范圍,程序規范,內容合法。2022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市政府名義印發。
三、政策目標
將符合條件的新增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實現應保盡保。
四、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社會保障費用籌集、社會保障方式、資金管理、附則共五章二十八條。
(一)關于保障范圍。一是明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才產生社會保障對象(第二條)。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二是明確安置人員的產生范圍和條件(第三條)。安置人員具體產生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并按規定報市政府備案。三是規定安置人員名單產生的責任主體和程序要求(第四條)。四是規定將安置人員名單中16周歲以上的人員作為社會保障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第二條、第四條)。
(二)關于社會保障費用。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功能定位是用于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規定籌資渠道有兩個:一是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二是保障對象經書面確認全額抵繳安置補助費,增加社會保障費用(第九條)。
(三)關于最低籌資標準。確定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情況下社會保障費用的最低籌資標準,即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80×80%。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社會保障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為上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第十條)。
(四)關于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核。規定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級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進行審核(第十二條)。
(五)關于基準日的設定。以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的標準和保障對象的年齡段(第十三條)。
(六)關于社會保障方式。規定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第十五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民家庭或者個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八條)。
(七)關于社會保障資金。明確縣(區)政府主體責任和屬地責任,強化資金管理,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第八條)。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并建立個人分賬戶(第十九條)。明確個人分賬戶資金記賬利率(第二十一條)。
(八)關于個人分賬戶資金。明確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個人分賬戶資金按規定為其代繳保費或退返個人繳費部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60周歲以上的保障對象,不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障制度,而是將其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第二十三條)。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其本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第二十五條)。明確個人分賬戶死亡繼承和一次性領取的情形(第二十六條)。
(九)關于政策銜接。規定實施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第二十七條)。2022年3月1日前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進行保障。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依照本實施辦法執行(第二十八條)。
五、職責分工和規范管理
(一)職責分工:《實施辦法》明確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第六條)。
(二)規范管理:應用全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業務政策和經辦規程。建立跨部門的數據共享校核機制(第七條)。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會計核算的執行依據(第十九條)。
關聯閱讀: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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