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調整背景
當前,中央和省市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特別是2020年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對疫情防控中困難群眾及時有效地提供法律援助”。為此,省市兩級政府連續兩年把法律援助納入政府民生工程,2021年省政府實施“法律援助覆蓋范圍拓展工程”要求“各地將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調整至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市政府也將實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為4500名經濟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列為政府50件民生實事。我局作為牽頭部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相關單位的大力支持下,積極采取織密“10分鐘法律援助服務圈”、推進“法援惠民生·拓展工程”等一系列務實舉措,攻堅克難、奮發進取,提前完成市政府民生實事指標,但與上級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此外,法律援助申請標準設置偏高,與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援助需求不相適應。目前,全省12個設區市已經將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調整為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二、調整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四條“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
(二)《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擴大受援人范圍,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調整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5〕70 號)“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定標準基礎上確定本地區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四)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連委辦發〔2016〕72 號)“建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三、主要內容
(一)調整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綜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申請標準。明確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由之前接受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縣(區)城鄉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調整為接受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縣(區)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援助范圍由低保人群拓展至低收入人群。
(二)擴大免除經濟狀況審查范圍。明確對于特困供養對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年滿七十周歲或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已經獲得司法救助或社會救助的人員等15類群體,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申請法律援助的,免除經濟狀況審查并簡化申請流程,積極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三)優化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積極回應民生需求,進一步拓展申請渠道、簡化審批流程、開辟“綠色通道”,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整體工作質效。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關注關愛弱勢群體,對于高齡、孤寡、失能、失獨老人以及困境兒童、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群體,逐步取消法律援助范圍限制,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法律援助服務,持續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切實把民生實事辦好辦實辦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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