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強化城鎮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和“8·29”山西臨汾建筑坍塌事故慘痛教訓,進一步加強我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確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實維護城鎮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強化城鎮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通知》的出臺背景及主要特點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我市城鎮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結構構件、設備設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漸老化,極易產生安全隱患。同時在既有建筑使用過程中,因產權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結構或私自改變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體結構受到破壞或建筑結構、設備設施超負荷使用,導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屢有發生。今年發生的“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給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敲響了警鐘。為加強我市城鎮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指導各地切實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臺此《通知》。
《通知》針對法規體系建設、安全責任界定、改擴建(裝飾裝修)監管、安全隱患排查、危險建筑監管及解危等全過程提出要求,鑒于既有建筑面廣量大且產權多元,涉及城鄉各行各業,重點強調各地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了“三個責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護、體育、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行業部門對相應公共建筑的指導督促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要求各地加快構建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建立“責任人自查、基層網格排查、部門聯查、第三方專業檢查、政府督查”的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同時,明確要求嚴厲打擊非法建設、違規改造、擅自改變建筑用途等行為,對違法違規的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二、《通知》調整的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本《通知》調整的既有建筑,是指全市城鎮范圍內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工業建筑以及辦公、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公共建筑,涉及各行各業,面廣量大且產權多元。
三、《通知》主要從哪幾個方面對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通知》在強調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基礎上,主要從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監督管理、既有建筑安全隱患排查、危房監管及解危等四個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同時,還對各縣、區(功能板塊)在組織領導、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包括了既有建筑安全制度、使用安全責任、安全監管職責、檔案管理制度、網格化管理等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和 “法治政府”建設的指導思想,《通知》提出各縣、區(管委會)應結合實際,依據上級有關政策、法規,抓緊制定或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對象應覆蓋城鄉居住建筑、工業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各類既有建筑,管理內容應包含既有建筑使用、安全鑒定、改擴建及裝飾裝修、白蟻防治、建筑外飾及幕墻、重點設施設備(含消防設施等)維護、危險建筑治理、應急處置等與建筑安全使用密切相關的各個環節。
(二)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責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質、最核心的問題是明確并落實主體責任。因此《通知》將建筑所有權人明確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責任人,并對國家或集體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權屬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確其管理單位、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責任。同時,對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主體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要求。
(三)既有建筑安全監管職責。既有建筑安全問題是發生在實際使用過程中,與日常的生產、生活活動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既有建筑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四)建立既有建筑檔案管理職責。《通知》要求要高度重視房屋安全檔案信息收集工作,全面掌握危險房屋安全信息,建立房屋安全日常管理臺賬,使過程管理清晰、連續、完整,確保臺賬真實、可靠;積極依托省、市建筑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統計平臺、系統,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運用,健全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檔案,實現動態管理。
(五)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極大、類型復雜多樣、產權主體多元、遍布全市城鎮各個角落、數量龐大等客觀實際情況,在傳統管理方式的基礎上,《通知》提出了網格化管理的要求,注重發揮街道(鄉鎮)、社區、物業服務企業作用,形成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基層組織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為何要強調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修裝修的監督管理?
近年來,全國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裝修和不當使用方面多次發生安全事故,加強對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非常重要。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改擴建、裝飾裝修工程,必須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執行施工圖審查、質量安全監管、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定程序;對未達到申領施工許可證規模,進行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工程的,各縣、區(功能板塊)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要求,進一步明確落實監管責任,細化分工,強化過程管理,確保不發生危害建筑結構的行為。
同時,對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為人員密集場所的,《通知》強調了辦理營業或開業手續前經營人應提供建筑安全評估意見或報告的要求;對室內裝飾裝修項目,《通知》提出了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前,裝修改造主體應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
六、既有建筑安全隱患排查及危房監管和解危應如何進行?
各縣、區(功能板塊)、相關單位各地要及時開展既有建筑安全排查,高度重視臺風、雷電、雨雪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的既有建筑安全工作,加快建立“責任人自查、基層網格排查、部門聯查、第三方專業檢查、政府督查”的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機制。進一步規范既有建筑安全檢測、鑒定市場,切實落實房屋安全檢測企業、鑒定機構的主體責任,保證檢測、鑒定報告有效期內的真實可靠。對排查或鑒定(檢測)確認的危險建筑,要加強分類監管和應急處置。要按照《連云港市建筑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加強應急救援和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強調了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提出了鼓勵推行“保險+服務”的社會化解危舉措,即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可將解危工作與城市更新或棚戶區改造有機結合、在管理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設立解危救助基金等措施思路,解決房屋安全鑒定、整治經費不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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