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質量獎管理辦法的請示》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一)省長質量獎對評選表彰活動提出了新要求。2020年,江蘇省級質量獎管理辦法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并報中央批準,進行了修訂。將名稱改為“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每年一屆,每屆評選出不超過10個正獎(其中含中小企業和個人)和10個提名獎(其中含中小企業和個人),對評選程序、公示時間和范圍等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明確要求需獲設區市政府質量獎方可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現行《連云港市質量獎管理辦法》于2012年發布,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質量強市戰略需要,不符合“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評選要求,需要根據《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最新規定進行修訂和完善,使市級質量獎評選活動符合要求、更加規范,便于我市實現省長質量獎“六連上”。
(二)機構改革后評選表彰活動實施主體亟待調整。機構改革后,組建市場監管局,不再保留原質監局。《連云港市質量獎管理辦法》的實施單位為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管理辦法》中涉及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和質監局的條款表述已經過時,亟待調整,以保證合法性和權威性。
(三)適應質量獎評選實踐中遇到新情況的需要。隨著經濟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有必要對新時期獲獎組織和個人提出更高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獲獎組織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嚴格退出機制。結合質量獎獲獎組織發生組織架構變化、管理模式調整、重大質量安全事件等實際情況,同時借鑒江蘇省省長質量獎以及兄弟市做法,需要有針對性的制定相關條款,調整與發展形勢不適應的條款,以對相關情況進行規范和約束。
二、修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江蘇省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和《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和《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0〕61號)調整內容,并結合連云港市實際,對《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做出修改。
三、修訂內容
(一)修改名稱部門。將《連云港市質量獎管理辦法》改為《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中第5、10、11、12、13、14、25條,對應修改為“市質量發展委員會”或“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二)明確獎項名額。在《管理辦法》第4條中明確質量獎不超過3個(含組織和個人),提名獎為3-5個(含組織和個人)。
(三)擴大申報范圍。《管理辦法》依據中國獎和省獎辦法,增加個人獎項,將申報組織擴大至所有產業。
(四)調整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第16條中提出獎勵,較以前增加對獲提名獎組織獎勵15萬元、對獲個人正獎和提名獎分別獎勵10萬元和5萬元。對于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或“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對于首次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或“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于首次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或“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于首次獲得“江蘇精品”認證的單位獎勵10萬元。
(五)嚴格退出機制。《管理辦法》第24條增加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獲獎后發生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申報。
關聯閱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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