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辦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據
近年來,中央和部、省、市高度重視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2018年12月25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家相關部委以及江蘇省有關文件精神,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連云港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2019年,中共中央出臺《關于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意見》,要求建立政府牽頭、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機制,并健全完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配套制度。2020年9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就進一步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作出明確規定,并要求全省各市盡快修訂完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范性文件。公安部、中央編辦、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省相關部門也聯合下發文件,就加強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制定的主要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意見》(中發〔2019〕1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6〕30號)、公安部 中央編辦 民政部 財政部 人社部《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6〕30號)和《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等。
二、《辦法》制定的意義
這次對原《辦法(試行)》)進行廢舊立新,既是貫徹落實省《條例》和上級文件精神的實際行動,也是基于現實需要,切實解決制約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健康發展的一些體制性問題的實際舉措。《辦法》的修訂出臺,進一步明確了警務輔助人員的法律地位,厘清了職責權限,并對警務輔助人員監督管理和職業保障等作出詳細規定,標志著我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在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軌道上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
三、《辦法》研判和起草過程
根據中央和部省最新部署要求,對照省《條例》各項規定,市公安局經過精心準備、深入調研,以《辦法(試行)》為基本框架,緊密結合我市具體實際,牽頭對《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完善,同時書面征求了市委編辦、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職能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辦法》(審議稿),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
四、《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和目標
《辦法》的研究起草,繼續沿用原《辦法(試行)》整體架構,全面對照省《條例》各項規定,對部分不符合上級新規定的條款予以修改。《辦法》分總則等七章,內容從四十一條增加至五十二條,修改部分主要涉及總則,職責、權利、義務,招聘,管理監督,保障,法律責任等章節的內容。主要情況為:
《辦法》第一章總則,共七條,比原《辦法(試行)》增加了對警務輔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的規定。
《辦法》第二章職責、權利和義務,共八條,比原《辦法(試行)》增加了為勤務警務輔助人員配備必要的裝備、警務輔助人員不得有的十類行為等規定,修改了警務輔助人員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即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帶領下,可以協助開展相關工作,賦予了警務輔助人員明確的職責權利,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緩解公安機關警力不足的現狀。
《辦法》第三章招聘,共九條,增加了優先招錄和組織宣誓的相關規定。該章對應聘的條件、不得錄用的情形作了部分調整,修改后的《辦法》明確規定了應聘勤務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職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原規定“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等七類不得錄用的情形被縮減為“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等六條。
《辦法》第四章管理監督,共十一條,取消了“關于對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依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照顧”的規定。此章更加注重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增加了警務輔助人員回避、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督察和責任追究制度等相關規定。此外,還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充分體現了依法管輔的總體思路。
《辦法》第五章保障,共十條,增加了明確警務輔助人員薪酬總量、平均工資水平的核定、醫療機構對因公負傷警務輔助人員的救治、因公犧牲警務輔助人員遺屬撫恤、特困供養、警務輔助人員先進事跡宣傳以及對其本人及近親屬的保護等內容,這些規定將進一步增強廣大警務輔助人員的榮譽感、獲得感、幸福感。
《辦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共五條,增加了關于非法制造、販賣警務輔助人員服裝、標識行為的處理、對警務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的保護等內容。此外,還增加了警務輔助人員不按規定履職造成損害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賠償等規定。
《辦法》第七章附則,共兩條,與原《辦法(試行)》意思表述相同。
關聯閱讀: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