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解讀
規章立項是政府立法工作的起點,主要解決的是“立不立、立什么”的問題,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項目是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通知》《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序規定》《連云港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市司法局在綜合考慮規章項目的立法條件、立法能力及準備情況等要素的基礎上,牽頭編制了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項目。
一、立法計劃項目的形成過程
自2018年下半年開始,市司法局向各市級機關,各縣、區政府發布了《關于申報2019年市政府規章項目的通知》,并同步在原法制辦網站上向社會發布了征集立法項目公告。截止2018年12月底,共有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等3家單位報送的5個立法項目,主要涉及地下文物保護、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城市管理執法、人防工程管理等領域。未收到公眾提出立法建議項目。按照我市政府規章制定權限范圍,秉持立法服務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據輕重緩急和草案成熟程度,擬定了《連云港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等3部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和《連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1部規章調研項目。
二、立法計劃的主要內容
本計劃主要由兩大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是市人大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項目,需要市政府職能部門起草,并由市政府討論后向市人大提出法規案;第二部分是市政府制定的規章項目。
(一)地方性法規年度正式項目3件,具體包括:《連云港市海島保護條例》《連云港市鄉村清潔條例》《連云港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二)政府規章項目年度正式項目3件,具體包括:《連云港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連云港市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管理辦法》《連云港市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另有年度立法調研項目三件,其中地方性法規項目2件,分別是《連云港市旅游促進條例》《連云港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政府規章項目1件《連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三、部分政府立法計劃項目立法必要性說明
(一)制定《連云港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是:我市地下文物較為豐富,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基礎建設、舊城改造、房地產開發等活動對地下文物構成了巨大威脅。為了使城市建設發展不影響地下文物的保護,并在城市建設發展的同時,更有效、更全面地保護地下文物,保護、傳承我市歷史文脈,急需制定《連云港市地下文物保護辦法》。同時,該辦法的制定將助力我市全國歷史文化名城爭創工作。
(二)制定《連云港市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是:一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用5年左右時間,全面清查并處理建成區違法建設,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的要求。二是我市違法建設面廣量大,問題比較突出。2018年,經核實,全市存量違法建設就達10000余處,總面積達1007.6萬平方米。三是市政府2011年制定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經過7年多的實施,有必要將這些經驗通過規章的形式實現法制化、規范化。
(三)制定《連云港市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是:一是確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執法主體的迫切需要。目前正在進行的機構改革,隨著執法機構名稱的變更和執法職能的調整,原有的《連云港市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已經與執法現狀不相適應;二是明確城市管理執法范圍和權力事項的迫切需要。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市城管局大量行使著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職能,而這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給權力事項的行使提供法律支撐;三是理清城管執法機構與有關部門職責的迫切需要。因城管執法部門僅是相對集中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仍需要承擔源頭治理、過程監管的職責,這需要理清職責邊界,加強管理與執法的銜接,加強信息共享。四是加強城管執法保障的迫切需要。目前,城管執法面臨著執法程序不夠細化、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差、行政措施不多,執法人員配備不足、執法體制不順等問題,使執法工作常常難以應對日益復雜的城市管理執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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