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辦事程序及申報材料
定期補助辦理程序:
1、受理2、審核3、核準
申報材料:
1、申請人的申請報告;
2、原所在部隊的原始入伍、退伍材料;
3、調查報告;
4、申請人一寸照片兩張;
5、審核表格。
追烈士辦理程序:
現役軍人死亡,被部隊追認為烈士的,憑原服役部隊簽發的革命烈士家屬通知書,到民政局辦理烈屬證。
地方政府擬追認為烈士的公民,由死者單位或家屬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屬居住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同時提供死者有關死難情節的詳細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民政部門審核后由縣區人民政府行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告,經市民政局審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評殘、調殘等級和恢復、補辦傷殘證件的審批程序:傷殘人員向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供原始材料;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后寫出證明材料,連同原始材料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等,一并報送當地縣區民政局審查;縣區民政部門組織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鑒定,并寫出綜合報告,填寫《審批表》和傷殘證件,報地級市民政局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省民政廳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將原始材料退回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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