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答:即社會救濟對象。是指那些有資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定的各項待遇的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資格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濟。申請人員經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機關審核批準后,即成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屬于城市中的貧困人口群體,這部分人由于沒有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等原因,發生收入中斷或者完全沒有收入,或者雖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夠維持最起碼的生活水平。任何社會都有貧困現象,由于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貧困成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現實。即使在今發達國家中,也依然有相對貧困問題,存在著需要政府和社會給予幫助的貧困群體,因此各國都建立了普遍的社會救濟制度。我國是一個人口稠密、地域存在較大差別的發展中國家,在城市中同樣存在豐貧困問題。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只是將那些由自然原因造成貧困的社會弱者作為救濟對象,主要是一些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社會孤老殘幼,這部分人的數量非常有限且相對比較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保障標準的全體城鎮居民都納入保障范圍,使救濟對象的概念從內涵到外延都發生了根本變化。城市居民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只視其生活困難與否以及困難程度,而不看他有無勞動能力、是否就業,任何居民在其生活發生困難時都可以成為保障對象。因此,從理論上講,所有符合保障條件的城市貧困居民都應成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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