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區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建設聯合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連云港市區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建設聯合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連自然資發﹝2022﹞170號
第一條 為規范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規劃確認、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等工作程序,優化營商環境、提高審查效率、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依據《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不含贛榆區)范圍內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需要辦理規劃確認、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的,適用本辦法,各縣、贛榆區可參照執行。符合原規劃用途,僅對建筑內部進行裝飾裝修、調整布局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通過正、負面清單的形式進行管理,采用企業申請和部門間認定函的方式對既有建筑改變使用功能進行確認。鼓勵激發市場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設施、完善公共服務、進行創新創業的項目;嚴格控制對城市規劃和周邊環境、安全有嚴重影響的項目。
第四條 以下建筑使用功能變更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對周邊無嚴重影響,無需征求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建設單位可直接按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
1.商業、辦公(行政辦公及工業、研發等企業辦公除外)建筑內部的業態調整或者互換,包括:商店、辦公、酒店、旅館、超市、餐飲、娛樂、影劇院、健身房、月子會所、培訓機構、托育機構、金融保險服務、眼科、口腔、體檢、美容、診所、寵物醫院等;
2.各級人民政府為主體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服務設施如:教育設施、醫療設施、文化設施、體育設施、社會福利與保障設施等建筑內部(除社區用房、物管用房、農貿市場外),在保證主體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業服務配套設施的;
3.利用風景區(非規劃核心景區內)配套用房,增設服務游客的商業設施;
4.工業廠房、倉儲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調整的;
5.其他同一規劃用途下建筑內部經營業態的調整。
第五條 以下建筑使用功能變更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和周邊環境,無需征求規劃主管部門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接不予受理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
1.未經批準擅自將非住宅建筑改為住宅的;
2.利用住宅建筑改為有安全、噪聲、光、油煙污染問題、嚴重影響周邊環境的項目,包括:餐飲、機械加工、建材庫房、寵物醫院、娛樂場所、棋牌室、健身房、游泳館等;
3.未經批準擅自將建筑用途轉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產加工存儲、危廢存儲等功能的;
4.社區用房、物管用房、農貿市場等配套設施改做他用的;
5.未經批準擅自將地下車庫、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
6.未經批準擅自封閉架空層、增加隔層等增加建筑面積進行使用的;
7.利用違法建設整體或部分進行使用的;
8. 列入城市改造計劃的;
9. 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生態環境,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改變用途的。
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改變使用功能的,由房屋產權方或建設單位在開展設計前向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規劃主管部門出具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遇到難以判斷的情形時;或者認為原規劃許可內容不明確,需函詢的,也可書面征求規劃主管部門意見,規劃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回函。
(一)下列調整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動產登記用途的,無需辦理規劃許可,在取得規劃同意調整的意見后,建設單位可直接按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手續。
1.利用既有建筑改為養老設施、保障性租賃住房、教育設施、文化設施、眾創空間、現代服務業、小企業創新基地等有國家政策支持和鼓勵扶持的新業態產業;
2.工業、研發建筑內部增加餐飲、商場、超市、健身房等配套設施的;
3.行政辦公及工業、研發等企業辦公建筑內部改造,改變現有功能的;
4.其他不涉及土地用途和不動產登記用途調整的。
(二)調整需改變土地用途或不動產登記用途的,應當按新建項目的程序辦理規劃許可并完善土地用途變更手續后,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前應當在項目現場對變更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調整,應當按照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好涉及的相鄰權關系,并負責處理由此引發的相鄰權矛盾。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連云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
2022年4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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