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連云區城市管理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連云港市連云區城市管理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城市管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有效懲戒失信行為,根據《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和《連云港市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社會法人、自然人在涉及城市管理領域失信行為信息進行歸集、發布等活動,適用于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是指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和權限,在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發現和處理的各種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相對人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法人,是指國家機關以外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是指在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個體。
第六條 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分為一般等級、較重等級和嚴重等級三個等級。城市管理嚴重失信行為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失信行為采取積分制度,一個自然年為一個計分周期。自然年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 計分方法(滿分100分)
一個自然年內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起扣5分。
一個自然年內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以行政處罰的,每起扣10分。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每起扣60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每起扣100分,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單。
在連云區進行城管局職責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經查實每起扣30分;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被行政處罰的每起扣60分;實施行政強制拆除的,扣100分,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單。
應當繳納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建筑垃圾處理費)沒有按時繳納的,每起扣30分,催繳后仍未繳納的,每起扣60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扣100分,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單。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每起扣30分;辱罵、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每起扣60分;傷害行政執法人員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扣100分,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單。
另有分類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對城市管理失信行為的懲戒:
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累計扣分30分以上(含30分)的,列入一般失信行為,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錄并備案。
對符合一般失信行為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書面信用提醒方式對社會法人或自然人予以告誡,提醒其糾正和規范相關行為。
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累計扣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列入較重失信行為,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錄并報送區信用辦備案,錄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黃名單。
對符合較重失信行為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書面信用提醒方式對社會法人或自然人予以告誡,并進行誠信約談,約談內容包括指出失信行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督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累計扣分100分(含100分)的,列入嚴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報區信用辦,錄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
對符合嚴重失信行為列入黑名單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報送區信用辦,錄入市信用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在公共媒體平臺公布城市管理失信人員黑名單。
因嚴重失信行為已列入失信人黑名單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書面方式進行告知提醒其糾正和規范相關行為,并進行誠信約談,指出嚴重失信行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督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第十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失信行為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按規定報送區信用辦。
第十一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信用提醒和告知約談進行登記,詳細記載提醒和約談的對象、時間、方式和內容。
第十二條 經書面信用提醒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一般失信行為視情節輕重列為較重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視情節輕重列為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失信記錄自城市管理部門認定失信等級之日起生效,一般失信記錄,有效期1年;較重失信記錄,自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區信用辦備案認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錄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黃名單;嚴重失信記錄,錄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并公示,其中失信社會法人黑名單有效期7年,失信自然人黑名單有效期5年。
第十四條 社會法人或自然人對黑名單發布有異議的,可以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書面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據。
第十五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六條 異議申請經核實,應當向申請人反饋調查結論,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或者撤銷。
第十七條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的記錄、公示與處理。
第十八條 社會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一)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間未發生失信行為,符合修復要求的;
(二)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可以進行信用修復的。
第十九條 一個自然年內參加城管公益志愿服務活動滿60分,可以進行一般失信等級的信用修復,一般失信分數清零。
一個自然年內參加城管公益志愿服務活動滿90分,可以進行較重失信等級的信用修復,較重失信分數清零。
因積極參與垃圾分類,一個自然年內垃圾分類量達100公斤或因其宣傳加入垃圾分類達30戶,被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文明市民”榮譽的,可以抵扣失信分數30分。
因認真履行“門前四包”市容環衛責任制,被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文明經營戶”榮譽的,可以抵扣失信分數30分。
第二十條 信用修復的程序:列入一般失信、較重失信行為的社會法人或自然人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作“三表”(違法行為核查表、城管公益志愿活動信用修復積分表、信用修復審批表),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區信用辦審核后予以實施。
第二十一條 列入嚴重等級失信人員黑名單的,不能進行信用修復,公示期間不能享受各類政策優惠。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城市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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