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中小企業紓困解難、提振信心,5月10日-6月9日舉辦主題為“紓困解難,助力發展”的第二屆“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活動將圍繞疫情防控、政策宣貫、智改數轉、產融對接、創新創業、管理提升、市場開拓、人力資源、權益保護、標準質量等十個主題,助力全市中小企業應對疫情紓困解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營造創業創新的良好環境,引導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發展,培育一批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依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工信廳印發的《江蘇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過程序認定并公告的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提供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服務功能齊全、創業創新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義與作用等特點。
第三條各類符合條件的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提供服務的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眾創空間;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鄉鎮工業集中區、城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示范基地。
第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示范基地的認定、公告、管理與指導。各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轄區內示范基地進行管理與指導。
第五條示范基地申報遵從自愿原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市級示范基地予以重點扶持。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六條鼓勵和引導各地加快建設一批創業環境好、創新活力強、企業成長快、服務效率高的示范基地。示范基地應遵循以下建設原則:
(一)科學規劃,生態發展。各地應結合城市、城鎮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加強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彰顯特色,有序推進示范基地建設,努力營造適宜企業創業創新,政務商務便捷高效,生產、生活、生態協同發展的創業創新環境。
(二)政府引導,多元發展。強化市場化運行和政策推動發展,明確法人主體,廣泛集聚社會資源,共同推進示范基地建設與服務。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廣泛參與示范基地建設與服務,努力實現多元投資,多元發展。
(三)整合資源,共享發展。充分利用現有的園區、孵化場所及城鎮樓宇、校舍、廠房、倉庫等載體資源,新建或改造一批基地,完善基地的基礎設施與配套服務功能,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提供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服務。
(四)分類指導,協調發展。鼓勵和引導各地因地制宜培育一批高端裝備制造、文化創意設計和軟件、信息以及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發展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新示范基地;鼓勵和引導縣域以下地區重點培育一批農副產品生產加工、機械制造、工業設計、電子商務等優勢傳統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發展的示范基地。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七條申報市級示范基地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示范基地建設符合國家和我市建設規劃,使用的土地、房屋相關手續合法有效;
(二)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主體內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基地建設時間1年以上。
(三)基地入駐小型微型企業不少于40家,基地企業從業人員800人以上(其中高端裝備制造、文化創意設計和軟件、信息、以及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的基地從業人員不少于400人)。
(四)運營主體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于2人(可兼職),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3家。
(五)以服務創新創業為導向,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六)經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八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服務業績和經營狀況良好。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九條示范基地申報應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需同時具備以下服務功能中的三項及以上服務:
(一)信息服務。具有開放的、便于入駐小型微型企業查詢的信息服務系統和線上線下聯動服務功能,年服務企業6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創業咨詢、創業輔導等服務,年服務企業4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項目研發、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或技術對接3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20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組織融資對接會3次以上,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以上服務能力和服務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十條基地應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四章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組織一次市級示范基地的申報、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根據通知要求,向當地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申報,各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考查審核后推薦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條示范基地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連云港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基地服務流程(指南)、運營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務協議、活動通知、照片、總結等(按服務類型提供服務項目或活動清單并分類匯總)。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務案例(1000字左右,可附照片)。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九)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
審結果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及微信公眾號公示7個工作日。第十五條公示無異議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授予“連云港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并及時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公眾號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五章基地扶持與管理
第十六條各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的推進力度,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庫,及時掌握基地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并給予引導和扶持。
第十七條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建立市級示范基地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八條對示范帶動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據國家、省相關文件要求,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爭取重點扶持。
第十九條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示范基地須在每年12底前將當年度工作總結報市及所在縣區工信部門,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示范基地的臺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市級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申請復核的示范基地需提交近三年工作總結以及第十三條要求的示范基地申報材料。市工信局組織復核,對復核通過的示范基地予以確認,對未參加復核及復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銷示范基地稱號。
第二十二條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示范基地資格:
(一)弄虛作假,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二)被證實明顯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示范基地條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工作總結和基礎信息表,或不接受、不配合相關工作的;
(四)入駐企業滿意度低、反映問題較多等其他應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連云港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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