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中小企業紓困解難、提振信心,5月10日-6月9日舉辦主題為“紓困解難,助力發展”的第二屆“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活動將圍繞疫情防控、政策宣貫、智改數轉、產融對接、創新創業、管理提升、市場開拓、人力資源、權益保護、標準質量等十個主題,助力全市中小企業應對疫情紓困解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幫助人才解決安居問題,打造更好的引才聚才環境,加快建設人才強市,根據《中共連云港市委、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大力實施花果山英才計劃助推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連發〔2022〕2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才安居是指通過使用保障性住房、給予財政資金補助或相關優惠政策,幫助人才解決住房困難。
第三條人才安居的適用對象為從本市行政區域外全職引進到本市工作的各類人才。
第四條人才安居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配置、以人為本、簡便高效”的原則。人才安居可采取人才公寓、購房券、生活補貼、單位自建人才安居房等多種方式,靈活實施。堅持市、縣(區)兩級協同,政府、用人單位、個人三方聯動,統籌支持人才解決安居問題。
第二章 安居分類及人選條件
第五條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導、市縣(區)協同、園區為主體、市場化渠道補充”等方式推行市級、縣(區)級人才公寓建設。市級人才公寓的入住對象是全職引進到市區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職稱的人才,以及到市區企業工作的具有碩士研究生或副高職稱的人才,或者全職引進到市區企業工作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人才辦”)認定的急需緊缺的具有本科學歷學位的人才。入住人才在本市市區無自有住房,所在單位無職工宿舍或職工宿舍不能滿足需求。租住時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六條購房券。通過為引進到本市的人才發放購房券幫助人才解決購房首付問題。購房券發放對象是引進到本市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職稱及以上層次的人才,引進到本市企業工作的碩士研究生或副高職稱、高級技師,“雙一流”高校本科生(一流大學及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優勢學科畢業生),經認定的生物醫藥、石化、新材料三大產業高端緊缺人才,教育、衛生領域緊缺高層次人才,石化、生物醫藥、新材料三大產業企業和職業院校引進的技能人才。市區享受購房券政策的人才,在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各縣(含贛榆區)享受購房券政策的人才在所在縣區無自有住房,并且五年內無住房交易記錄。
第七條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發放對象是本市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博士及以上層次人才,畢業后3年內初次到本市主導產業規上工業企業、人才企業、科技型企業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本科生,或經過單位自主培養的晉升為D類及以上層次的在職本地人才。
第八條單位自建人才安居房。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按照城市規劃和土地性質,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增土地自建人才安居房,并在立項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全職引進到本市企業就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優先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章安居標準
第十條人才公寓。市級人才公寓對符合入住條件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職稱人才免收租金,碩士研究生、副高和經市委人才辦認定的急需緊缺專業本科學歷人才,租金采取個人繳納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購房券。(一)《連云港市人才分類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人才分類辦法”)中規定的A類人才,《關于大力實施花果山英才計劃助推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以下簡稱“人才新政2.0”)中規定的石化、生物醫藥、新材料三大重點產業引進的頂尖人才享受200萬元購房券;(二)人才分類辦法中規定的B類人才,人才新政2.0中規定的石化、生物醫藥、新材料三大重點產業引進的領軍人才以及教育英才(A類)、衛生專家(A類)享受100萬元購房券;(三)人才分類辦法中規定的C類人才,人才新政2.0中規定的石化、生物醫藥、新材料三大重點產業引進的緊缺人才以及教育英才(B類)、衛生專家(B類)享受50萬元購房券;(四)人才新政2.0中規定的引進的教育英才(C類)、衛生專家(C類)享受30萬元購房券;(五)企業引進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職稱人才),人才新政2.0中規定的石化、生物醫藥、新材料三大重點產業規上工業企業、人才企業、科技型企業引進的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省級工匠、特級技師等D類技能人才享受20萬元購房券;(六)企業引進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副高職稱、高級技師)的人才,人才新政2.0中規定的石化、生物醫藥、新材料三大重點產業規上工業企業、人才企業、科技型企業引進的省級技術能手等E類技能人才享受15萬元購房券;(七)事業單位引進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職稱人才),企業引進的“雙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一流大學及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優勢學科畢業生),職業院校引進的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省級工匠、特級技師等D類技能人才享受10萬元購房券。
本市自主申報獲批的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專家,符合相關條件的,享受100萬元購房券。
第十二條生活補貼(一)人才分類辦法中規定的A類人才,人才新政2.0中規定的石化、生物醫藥、新材料三大重點產業引進的頂尖人才,享受連續3年每月10000元生活補貼;(二)人才分類辦法中規定的B類人才,人才新政2.0中規定的石化、生物醫藥、新材料三大重點產業引進的領軍人才,享受連續3年每月5000元生活補貼;(三)人才分類辦法中規定的C類人才,人才新政2.0中規定的石化、生物醫藥、新材料三大重點產業引進的緊缺人才以及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省級工匠、特級技師等D類技能人才,企業引進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職稱人才),享受連續3年每月3000元生活補貼;(四)主導產業規上工業企業、
人才企業、科技型企業引進的畢業后3年內初次到本市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研究生(或副高職稱人才、高級技師),人才新政2.0中規定的石化、生物醫藥、新材料三大重點產業規上工業企業、人才企業、科技型企業引進的省級技術能手、高級技師等E類技能人才,享受連續3年每月2000元生活補貼;(五)主導產業規上工業企業、人才企業、科技型企業引進的畢業后3年內初次到本市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或中級職稱人才、技師),事業單位引進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職稱人才),人才新政2.0中規定的職業院校引進的D類技能人才,石化、生物醫藥、新材料三大重點產業規上工業企業、人才企業、科技型企業引進的市級技術能手、技師等F類技能人才,享受連續3年每月1000元生活補貼。生活補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享受。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三條人才公寓。市級人才公寓由用人單位向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企業和人才相關證明,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審核同意后入住。
第十四條購房券。人才來連兩年之內可以申請購房券,來連時間界定以社保繳納時間為準,逾期不可再申請。由人才在連云港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平臺(網址:http://yzs.lygdj.gov.cn/)內提交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批,市級相關部門審核并公示后,可以使用。
第十五條生活補貼。人才來連繳納社保后即可在連云港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平臺提交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批,市級相關部門審核并公示后按月發放。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六條人才公寓。堅持向企業傾斜,向高層次人才傾斜,實行“只租不售、租金優惠、集中管理”的運行機制。房源從政府公租房中安排,具體套數根據政府公租房房源情況和人才需求情況合理確定。
人才公寓要具備相關生活配套設施,滿足人才租住需求。每套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上,適合單身、家庭居住或多人合住,根據人才類型和需求進行分配,生活設備基本配套,達到拎包即住標準。
第十七條購房券。采取即時兌付的方式,對引進人才在連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包括二手房)繳納首付款時,可直接使用“購房券”,抵扣相應金額。人才購房券兌付有效期5年(自購房券
獲批之日起計算),逾期無效。2022年1月1日前獲批且尚未兌付的,從2022年1月1日起計算,有效期5年。
尚未兌付的持券人才晉升為上一層次人才后,以層次提升時間為準,兩年內可按程序申請購房券升級。
第十八條購房無憂保障。通過人才優先購房、支持首付、公積金貸款額度提高等優惠措施,支持高層次人才無憂購房。全市范圍內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每批次預售應預留不少于10%的房源用于人才優先購買,購房人才應享受人才“購房券”政策,且購房券尚未兌付使用和尚未過期。
對于博士、正高及以上層次人才購買普通住房使用“購房券”不足以支付首付的,鼓勵用人單位通過預支薪酬、無息借款等方式幫助其解決購房首付問題。對積極幫助解決人才購房困難的單位,在人才、科技等項目申報中予以優先支持,對重才愛才單位予以獎勵。
取得購房券的人才購買普通住房的,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的可以補交,C類以上人才、D類人才、碩士(或副高職稱、高級技師)和“雙一流”本科生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分別放寬至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夫妻雙方可疊加使用。具體按照《連云港市高層次人才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已使用“購房券”購房的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滿5年離開的、或有特殊情況確需上市交易所購住房的,根據服務年限按比例退還購房補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審議、決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關重大事項,市委人才辦承擔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源籌集、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資金發放、監管等人才安居工作。
第二十一條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用人單位和當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并追繳違法違規所得。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指企業不含供電、煙草、電信等部省屬企業及銀行、保險等金融企業。
第二十三條各縣(含贛榆區)對人才公寓、購房券、生活補貼申報對象條件可適當放寬,具體按照各縣(區)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委人才辦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可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連云港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連人才〔2018〕3號)同時廢止。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