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0-000771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0-06-29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規發〔2020〕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云港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快遞市場管理,保障快遞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江蘇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服務、保障、安全監督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等規定的快遞管理措施,并配套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快遞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扶持快遞業發展,提升快遞服務水平,促進產業聯動,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國家安全、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快遞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快遞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并積極配合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 鼓勵郵政管理等部門及相關企業為推動快遞市場繁榮、促進快遞業發展,積極培養和引進各類專業人才。人才優惠及支持政策依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環保包裝、新能源車輛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式開展經營,依照相關規定享受新材料、新能源推廣應用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快遞園區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統籌考慮快遞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鼓勵專業電商快遞園區不斷完善配套各項服務功能,為入園電商、快遞企業提供融資、租賃、倉儲、檢測、人才等各方面支持。
對適宜快遞服務發展的工業園區、住宅區、商業區,鼓勵快遞服務網點的進駐,并逐步實現快遞與電商、制造業、跨境網購、現代農業等產業的融合發展。
第十條 鼓勵社會第三方在車站、機場、商業區等場所設置智能信報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提高末端投遞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條 居住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小區、在校學生數量超過1萬人的高等院校以及舊城改造,應提供(預留)一定的快件用房,以滿足快遞服務需要,保障快件安全。
老舊小區更新改造的,經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征求業主同意后,根據需求設置相應的快遞服務場所。
快遞服務場所應當用于建設開放性寄遞服務中心或者設置智能信報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中設置智能信報箱的,設置智能信報箱工程應當納入住宅小區建筑工程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并與建筑工程同時投入使用。智能信報箱數量應當按照住宅套數合理設置,并符合相關標準。
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智能信報箱工程專項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安裝、工程監理單位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工程智能信報箱的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外由產權人負責,也可以由產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它具備條件的第三方企業維修、更換。
第十三條 完善快遞服務網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村郵站發展為公共服務平臺,提供郵政快遞、農村電商、農資購銷等服務,促進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鼓勵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村居黨群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和超市等場所,為郵政快遞站點提供服務支持。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快遞服務與電子商務、制造業、特色農業等建立合作發展機制,促進快遞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地區通過委托代理、共建農村物流平臺等方式,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生活消費品和農副產品購銷等電子商務活動。
第三章 快遞服務
第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并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上門取件服務的,應當在承諾或者約定的時限內完成。不能按照約定時限上門取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第十八條 收件人無法簽收快件的,經收件人同意,可交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收件人指定的人代收、代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不少于2次免費投遞。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及以上免費投遞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費標準。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智能信報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提供投遞服務的,應當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以及查詢、咨詢和投訴渠道等相關信息。快遞運單已注明為易碎品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快件,不得以智能信報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終端進行投遞。
第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投遞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視快件包裝。確認快件包裝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當簽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快件注明為易碎品以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要求當面開拆驗收;對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運單不符的快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可以拒絕簽收,快遞收派員應當在快遞運單上注明情況,并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和快遞收派員共同簽字;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字的,快遞收派員應當予以注明。
代收貨款的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付款;驗收時,可以檢查內件外觀,清點內件數量。
第二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用于快遞服務的車輛在運遞快件時,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盡快依法處理,并協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保護快件安全。發生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放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時駁載快件。
第二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并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快遞服務車輛應當使用在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目錄的車輛,并按規定登記上牌、購買保險、統一外觀標識,不得使用不在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目錄的非標車輛。
快遞服務車輛駕駛人應當取得相應車輛駕駛資質,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自覺做到文明駕駛。
第二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以企業經營情況、安全風險管控、服務質量、違法犯罪記錄等內容為評價標準的快遞行業誠信評價體系,實行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和公示制度。
第四章 安全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全市快件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交通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保障機制,確保寄遞渠道安全和信息安全。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檢查、扣留有關快件,并可以要求快遞企業提供相關用戶使用快遞服務的信息。快遞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除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用戶書面同意外,不得將其掌握的寄遞用戶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交寄物品,檢查是否屬于國家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依照國家規定需要用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要求用戶提供憑證原件,核對無誤后,方可收寄。
第二十六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并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托,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普通化學品定點定人收寄制度,指定專門地點、專門人員從事普通化學品收寄,實行運輸、投遞專網運行、閉環管理,并建立化學品寄遞安全臺賬,在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建立必備的防護和物理隔離設施,嚴格程序,規范操作。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普通化學品的,應當與化學品生產廠家、銷售網點客戶簽訂化學品寄遞安全承諾協議,明確寄遞企業和寄件人的安全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于寄遞過程中已經發生泄漏、污染的化學品等快件,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并采取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同時按照事件類型及分級,在規定時間內報告事件發生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和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
寄件人在寄遞《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規定以外的普通化學品時,必須采用安全可靠的封裝材料,準確完整填寫快遞運單,清晰標注化學品品名、數量、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藏匿、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不得通過寄遞渠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經營快遞業務企業收寄的快件中有國家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轉運或投遞。對依法應當沒收、銷毀的物品或者不能判定其安全性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報告,并配合處理;對已經收寄但不需要沒收、銷毀的禁止寄遞物品以及一同查處的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聯系,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標準配備相關安全檢查設備,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監控設備應當全天24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機制,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于安全工作,建立安全費用臺賬。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作業所必需的安全知識和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以及電子檔案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信息安全。快遞運單的實物保存和電子檔案保存應當滿足快遞服務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快遞運單的實物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相應的電子檔案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年。保存期滿后,按照規定集中銷毀或者刪除。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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