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21-00133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1-07-07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21〕3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辦發〔2021〕33號.pdf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市級財政通過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政府投資基金,采用股權投資等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為規范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蘇財基金〔2019〕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府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由市級財政出資為主設立的市級綜合性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連云港市投資基金(有限合伙)。市級財政對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本著同一行業或領域不重復設立基金的原則,通過市政府投資基金統一實施。
市級財政出資是指市財政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授權行使政府出資人職責,統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資基金。
第三條基金運作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滾動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基金投資運作應當以政策效果為首要目標,堅持落實國家和省發展戰略、貫徹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支持重點區域和重要領域發展的政策導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資收益或對社會投資產生擠出效應,實行科學的運營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讓渡等機制。
第二章管理架構及法律形式
第五條為保證基金設立的政策導向、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基金設立管理委員會并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制。
第六條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包括市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廣旅局、國資委、審計局、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
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審議修訂本辦法;
(二)審議專項子基金設立建議和市場化子基金年度設立計劃;
(三)審議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和工作總結;
(四)對基金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監督;
(五)其他應當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基金管理常設機構。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基金的統籌規劃和運營監督,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落實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二)牽頭研究提出基金發展規劃建議及子基金方案建議;
(三)協調做好基金資金籌措工作;
(四)審核子基金合伙協議;
(五)指導和監督基金管理人科學決策、規范管理;
(六)督促和審核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投資計劃、總結等;
(七)制定基金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組織形式,執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行業管理要求和相關政策法規,實行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
第九條市財政局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依法不參與基金的經營管理業務。
第十條連云港金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簡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基金的投資、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經營管理工作,按照基金協議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人執行投資管理業務,應當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貫徹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接受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管理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投資范圍與運作方式
第十二條基金應當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意圖,主要圍繞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要求開展投資活動,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發展,支持區域協調發展,支持創新創業創造,支持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等。
第十三條基金主要采取“母子基金”的方式運作,通過設立專項子基金和市場化子基金開展投資業務。
基金對專項子基金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低于基金當年計劃投資總額的70%。
第十四條基金對子基金出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募集規模的30%,子基金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出資參與子基金,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基金份額、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承諾最低收益或者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第十五條按照子基金風險、收益偏好和行業支持需求的不同,基金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對子基金中的其他參與主體適當讓利。
第十六條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約制等組織形式。
第十七條子基金應當在連云港市內注冊(國家、省和市共建基金除外),并通過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統稱基金協議)約定主投領域和地域范圍。其中,投資于主投領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募集規模的60%,投資連云港市內企業的資金原則上專項子基金不低于市政府投資基金實繳出資的2倍、市場化子基金不低于1.5倍。
第十八條子基金應當根據不同組織形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基金協議,明確子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投資范圍、基金規模、出資安排、存續期限、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績效評價、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主要內容。
第十九條子基金應當結合政策要求、募資情況、管理能力等因素,按照規定的條件確定基金管理人,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子基金的投后管理,監督子基金建立完善的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規范內部控制和工作流程,落實投資項目的政策合規性要求,督促子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協議、科學規范管理。
基金管理人發現子基金運營中出現重大問題或風險,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一條基金及其出資參與的子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以并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業務;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二條子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后終止并清算。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與其他出資主體按基金協議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基金應當與其他出資主體約定,子基金存續期滿后基金一般應當退出。
子基金存續期間,在有受讓方或符合子基金協議約定情形的,市政府投資基金可以提前退出。
第二十四條子基金終止或基金從子基金退出的,基金出資額和歸屬基金的收益等應當及時收回。
收回的資金及基金其他投資收益、利息等,用于基金滾動投資發展。
第二十五條專項子基金主要針對下列未來預期投資收益較為確定的重要產業、領域或者重大項目設立:
(一)落實國家、省、市重大發展戰略及規劃;
(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
(三)配合、參與重要的國家級、省級投資基金;
(四)其他關乎全市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節點或重點領域。
第二十六條專項子基金按照部門提議、科學論證、財政歸口、政府決策的程序設立。
第二十七條市級相關部門(縣、區政府參照,下同)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提出設立專項子基金的建議,組織開展可行性調研并提交報告。
可行性調研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專項子基金的依據和目標;
(二)設立專項子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專項子基金擬投領域或項目的行業現狀、發展前景及重點項目儲備;
(四)相關領域財政資金的投入、改革情況及效果分析,專項子基金的財政出資來源建議;
(五)專項子基金的規模、期限、投資領域、財政出資比例和讓利政策等;
(六)專項子基金的行業支持措施;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辦公室組織基金相關專業人員、基金管理人等,對專項子基金的設立建議開展專業性論證,并結合財政預算安排等情況提出初步意見,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設立建議后,由市財政局或市財政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擬訂專項子基金設立方案,提交市長辦公會審議批準。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人根據批準的子基金設立方案,具體做好專項子基金的設立工作。
市財政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專項子基金方案,指導和監督基金管理人做好子基金運營工作。
第三十一條專項子基金的設立一般列入市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劃,按年度集中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市長辦公會審議。情況特殊、確需臨時安排審議的,應當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
第三十二條市場化子基金主要針對全市具有引領轉型升級、創新驅動發展作用的產業,以及具備一定前瞻性、回報期長、外部效應明顯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領域設立。
為保持適度競爭、分散投資風險,更好地支持細分產業發展,根據相關行業或領域發展需要,可以設立適當數量的市場化子基金。
第三十三條市場化子基金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方向,充分尊重市場規律、遵守市場規則,注重發揮基金在貫徹產業政策、引導和擴大社會投資、穩定經濟增長等方面的政策帶動作用。
基金可以通過針對性讓利、提高出資比例等方式,鼓勵市場化子基金投資處于種子期、初創期的項目,積極開展對科技創新企業的風險投資。
第三十四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市場化子基金的年度設立計劃,經基金管理辦公室初審后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場通行規則實施。
第三十五條市場化子基金應當廣泛募集社會資本,積極爭取中央和省資金、吸引縣區政府開展聯動投資,充分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共同撬動社會資本,擴大財政資金投資效用。
市場化子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
第四章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六條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基金出資的預算管理,根據預算安排及基金投資需要,及時向基金撥付資金,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規定,完整準確反映基金中財政出資形成的資產和權益。
第三十七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基金資產管理、提高資金效益。投資間隙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三十八條基金根據市政府決定清算時,對于歸屬政府的出資額、投資收益和利息等,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辦理有關解繳手續。
第三十九條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四十條市財政局建立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和檢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對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基金投資營運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基金管理應當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建立和實行容錯糾錯機制。對依照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規定實施,且未謀取私利,沒有實現預期目標或造成損失的,不作負面評價,并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前款所稱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規定,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根據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要求并履行決策程序后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報告基金運行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專項子基金運行情況,同時向市級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管理辦公室提交基金年度運營報告及下一年度的投資計劃建議。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連云港市政府投資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連政辦發〔2017〕15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基金管理辦公室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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