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經營性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物價局(分局),市區各經營性停車場: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機制,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現將《連云港市市區經營性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物價局
2016年11月23日
連云港市市區經營性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連云港市區停車場建設工作方案(2016—2017年)》(連政辦發〔2016〕69號),進一步完善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機制,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定價目錄》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停車場收費,是指本市區范圍內依法設立的為社會各種機動車輛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務、維護靜態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經營性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形式。
公共停車場、對外經營的內部專用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場和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停車場提供非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其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經營性停車場,在制定或調整停車收費標準時遵循以下原則并按第五條至第九條的規定制定(調整)收費標準:
(一)既利用價格杠桿高效配置停車泊位資源,又兼顧社會各方承受能力;
(二)停車收費實行城市核心區域高于非核心區域,區分不同車輛類型,兼顧公益性實行差別定價政策。
第五條 經營性停車場收費標準按城市區域等級劃分,實行道路高于非道路、住宅區外高于住宅區內、白天高于夜間、長時間高于短時間、大型車高于小型車的差別價格政策。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服務收費按不同車輛類型、不同時段、不同區域、不同路段實行差別定價。
車輛類型由公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分為藍牌照(含黑色,下同)和黃牌照兩種類型。
時段分為白天時段(9:00至21:00)和夜間時段(21:00至次日9:00)。
路段劃分為一類區、二類區及三類區3個區域,具體分類見附件1,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等因素對區域的劃分進行動態調整并公布。
學校、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音樂館、體育場館和養老院等社會公共活動和福利機構設置的機動車停車場或為其配套服務的停車場執行三類區標準。
第七條 機動車停車收費實行計次、計時或包月收費等方式,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2。
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場必須安裝合格的計時收費管理裝置。并以2小時為計費單位。計時停車超過30分鐘后開始收費,收費由首次計費時段和后時段組成,設置24小時內連續停放累計計時最高收費標準。
車輛長期停放可以實行包月收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政府指導價為最高限價,各停車場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適當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第八條 依法扣押車輛,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費及車輛保管,由實施扣押措施的單位承擔。經告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后不及時提取車輛的,自到期或處理結束之日起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承擔。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車輛停放費:
(一)機動車停放不足30分鐘的;
(二)醫院配建停車設施針對就診病人車輛停放不足1小時的;
(三)舉辦大型公益性活動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放的;
(四)軍車和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停放的;
(五)下肢殘疾人駕駛專用車輛停放的;
(六)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場。其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并進行公示,同時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場可以參照政府指導價制定調整標準,鼓勵實行前述相關免收車輛停放費規定。
第十一條 開辦經營性停車場須符合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要求,并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性停車場備案通知書,到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批復或備案,未經批復或備案的,不得收費。
停車場在開業、合并、分立、遷移、更名、變更經營范圍、停業、歇業,以及收費標準制定或調整、收費情況變更時,經營者應按要求到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辦理審批、備案等合法手續。
第十二條 停車收費實行收費公示制度,經營者應當在車輛停放場所及收費地點醒目位置,設置由價格主管部門監制的車輛停放收費價目牌(表),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泊位總數、收費標準和經營單位的服務監督電話以及價格舉報電話。
第十三條 停車收費須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或財政部門印制的票據,實行“一車一票”制度。
第十四條 停車場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拒付停車費并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收取停車費的;
(二)不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或收費公示不規范的;
(三)未安裝合格的計時收費管理系統或專用計時收費工具實施計時收費和預收費的;
(四)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據的;
(五)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免收車輛停放費規定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居民住宅小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連云港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連價規〔2014〕1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內按照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范(GA/T 850—2009)》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收費標準仍然按照《連云港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連價服字〔2007〕355號)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縣及贛榆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經營性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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