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房源除特殊情況均“三公”再行銷售
為了加強房地產行業管理,規范市場秩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近日,市住建部門出臺進一步規范市區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銷售行為的通知,規定商品房已網簽合同并備案后雙方需解除合同的(以下簡稱“退房房源”),除按通知規定可按簡易程序辦理的外,其他均須面向社會經公示、公開認購和公開搖號程序再行銷售。
據介紹,退房房源通過“網上公示、公開認購、公開搖號”的方式進行銷售。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原合同成交價格。退房搖號程序由市房屋產權管理中心每月組織兩次,第一次于每月15日下午,第二次于每月28日下午進行,遇節假日順延(遇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退房房源由開發企業于每月5日、18日中午之前報送市房屋產權管理中心,并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網站和連云港房地產網上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房屋坐落、套型、面積、單價和售房單位聯系方式等。
市民對退房房源有購買意向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于每月13日、26日中午前,與開發企業簽訂《退房房源認購書》,并向開發企業繳納認購保證金一萬元。每次退房房源,每人只能認購一套。經公示的商品房退房房源,開發企業不得指定認購,也不得拒絕他人認購。
參加退房搖號的認購人,必須在每月15日、28日15時前攜帶身份證明原件、退房房源認購書回執到商品房退房搖號現場履行認購公證登記手續。參加退房搖號的房源,多人認購的,經退房搖號程序確認的認購人,由公證人員現場宣讀中簽人姓名;僅有一人認購的,該認購人即為中簽人;無人認購的,可由開發企業自行銷售。
在退房搖號程序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開發企業與中簽的認購人憑中簽確認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簽者繳納的認購保證金可轉為購房款,中簽者無故不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認購保證金歸開發企業所有;未中簽者繳納的認購保證金,開發企業應在三日內退還。
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即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持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后予以辦理):直系親屬之間需變更合同主體的,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并共同向經辦機構提交變更申請后,可變更合同主體;經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解除合同或者變更合同主體的;化解房地產領域社會矛盾、問題樓盤處置、用商品房網簽作為質量保證金和物業管理用房建設保證等其他情形的需要解除合同的。
掃一掃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