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區部分區域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解讀
燃放煙花爆竹是造成大氣和噪聲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新聞媒體多次報道,市民要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呼聲越來越高。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為回應民生訴求,市公安局深入開展調研,借鑒外地經驗做法,先后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代表座談征求意見,并開展了煙花爆竹禁放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綜合各方面因素和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了我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意見和措施,經多輪研究論證和修改,起草形成了《連云港市區部分區域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和《關于市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等文件。12月2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連云港市區部分區域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和《關于市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即將召開全市大會進行動員部署。
《關于市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的出臺,充分考慮到改變群眾燃放煙花爆竹習俗需要循序漸進,以及燃放點多集中在人員密集區、商業集中區以及黨政機關行政區等因素,明確2019年我市采取“市區部分區域限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即除《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地點24小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外,在市區(贛榆區、海州區、連云區、開發區、徐圩新區、高新區、云臺山風景名勝區)劃分禁放區域,春節后,所劃定區域內晚10時至次日早6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具體時間以市政府印發的通告為準。同時,《關于市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也明確了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即市民禁止燃放包裝上標有“專業燃放類”紅色字體的煙花爆竹及非正規渠道來源的煙花爆竹。《關于市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查處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為保障市政府《關于市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全面貫徹執行,確保市區部分區域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我們專門制定了《連云港市區部分區域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對煙花爆竹禁放的目標任務、實施步驟、職責分工和責任落實等工作作了詳細的部署安排。通過禁放各項工作措施的開展,引導市民自覺遵守《關于市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有效減少環境污染,消除安全隱患,遏制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重大事故。
關聯閱讀:《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區部分區域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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