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政策解讀
《連云港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于2020年10月30日連云港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將于2021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一、《條例》起草的背景
我市從2000年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截止2020年12月,全市60周歲以上人口97.3萬人,占人口總數18.2%,人口的快速老齡化給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面對老年人日益增長的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我市養老服務設施落后、專業人才缺乏、有效供給不足、服務內容單一等問題日益凸顯。首先,《條例》的制定是為有效應對日趨嚴峻的人口老齡化形勢,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委、省政府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要求,強化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法治環境,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的需要;其次,《條例》的制定是對我市開展國家第四批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的響應,推進養老服務立法是試點工作的題中之意,旨在通過立法進一步推動各級、各部門依法履職、齊抓共管、整體推進,打造高質量的養老服務供給體系;第三,《條例》的制定是一種對全員參與養老服務工作規范,養老服務體系的建設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各方的重視和參與,以構建良好的養老、孝老、敬老的社會環境。
二、《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62條,包括總則、規劃建設、養老服務、醫養結合、扶持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第一章為總則(共九條),從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職責分工等方面進行了立法定位,明確了宣傳教育、區域養老協同發展以及表彰獎勵等內容。第二章規劃建設(共九條),明確了養老設施規劃制定、建設用地、配套建設標準、配套養老用房的使用管理、養老設施驗收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改造等內容。第三章養老服務(共二十二條)設置了三個小節,第一節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規定了社區養老服務配置要求、重點獨居老人服務、家庭照護等內容;第二節機構養老服務規定了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登記備案手續、簽約服務、養老服務人員配置以及安全管理等內容;第三節農村養老服務規定了農村養老設施建設、農村集中供養、養老設施投入以及農村養老風尚等內容。第四章醫養結合(共七條),規定了醫養結合發展措施、醫養結合審批手續、長期護理保險、中醫藥特色醫養等內容。第五章扶持保障(共九條),規定了養老人才培養和財政支持、信息支持和產業發展、稅費優惠和質量評估等內容。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四條),規定了對擅自改變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設施用途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七章為附則。
三、《條例》的創新亮點
(一)厘清政府、市場、社會、家庭和個人在養老服務中的責任關系,著力構建各歸其位、責任共擔的多層次養老服務模式。在法律層面,明確了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等在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的職責任務,強化了政府“兜底線、保基本”的責任,確保人民群眾能夠獲得基本的養老服務保障,托住社會底線,要求社會各方力量依法履職、形成合力,共同推進養老服務發展。同時,鼓勵和引導市場向養老服務領域配置資源,推進產業發展和服務規模的壯大。
(二)進一步細化了養老服務的保障措施,確保實現補短板、去堵點、消痛點作用,推進養老服務持續健康發展。《條例》從養老服務的設施規劃、用地保障、稅費減免等方面,整合省、市相關規定,并吸收和借鑒其他地市經驗,進行了規范和明確,以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業,努力培育養老服務的市場,增加養老服務的供給。比如,對于新建住宅小區配套養老服務用房面積,省政府文件及省養老服務條例中提出的標準是每百戶按照20-30平方米配置,本次《條例》中提出標準是不少于30平方米。該條款爭議比較多,審議期間有不少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見,建議與省政府文件一致。起草組在認真研究后提出,目前在實際養老服務用房配備中,新建住宅小區都是按照最低標準20平方米配置的,所以提20-30這個標準沒有實際意義,但我市養老服務用房歷史欠帳較多,缺口較大,全市人口老齡化速度又在加快,所以《條例》明確規定了要按照最高標準來配置。
(三)強化了規范管理,著力構建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一體化均衡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為進一步放開市場,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的“放、管、服”改革,民政部提出取消養老機構的行政審批,改審批為備案制,給養老機構的規范管理、安全防范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挑戰,為進一步規范機構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場所的管理,明確辦理流程和監管措施,我們在《條例》中進行了細化,以便于縣區操作和管理。
(四)《條例》充分體現的我市特色。一是鼓勵和扶持農村老年集中居住區建設,明確了縣區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鄉鎮建設老年人集中居住社區,而且將其納入新農村發展規劃,并配套完善服務設施。二是鼓勵發展中醫藥特色醫養,引導和支持中醫醫療和預防保健延伸到社區,為居家老人服務。三是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的醫養融合,提出要整合現有的社區醫療和居家養老服務資源,優化農村醫療與養老資源的配置,推進農村醫養融合發展。
(五)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針對養老服務領域極易出現或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增設了處罰條款,并合理設定處罰幅度,對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涉及的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進行了有效補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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