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8-00264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8-09-20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縣一體化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8〕134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縣一體化管理工作方案》《連云港市公共資源投訴處理辦法》《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運用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縣一體化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縣一體化管理工作方案》《連云港市公共資源投訴處理辦法》《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運用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縣
一體化管理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務辦《關于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縣一體化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蘇政務辦發〔2017〕41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的通知》(連政辦〔2016〕83號)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市縣一體化管理,特別是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一中、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市決策部署,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資源、統一制度規則、創新體制機制為重點,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加快構筑我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和運行機制,著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法制化、規范化、透明化。
二、工作任務
結合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多年改革探索實踐成果,進一步調整和深度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與平臺體系,構建和完善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主體,縣區分中心為基礎,覆蓋全市、上下聯動、功能完備、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和運行機制。完善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系統,建立終端覆蓋市、縣(區)的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電子交易系統和監管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的全程電子化和信息共享。
(一)構建公共資源交易市縣一體化管理體制
統一機構名稱。市城區、縣級政府不再單設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已設立的縣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調整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縣區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各縣區還未合并的各類招標采購等交易中心一律調整劃轉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所在縣區分中心。各分中心統一掛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XX縣(區)分中心牌子。市、縣(區)政府采購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可保留牌子,其職責分別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縣區分中心集中行使。
統一隸屬關系。各縣、贛榆區組建的分中心,應當隸屬于各縣(區)政務辦(行政審批局)領導。各分中心接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業務指導、檢查,并配合開展相關重點檢查和專項檢查。市開發區公共資源交易場所作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組成部分,平臺業務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管理。
統一職能定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應當履行下列基本職責:貫徹落實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組織實施;承擔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醫藥采購、國有產權、排污權出(轉)讓等公共資源交易現場服務和管理工作;做好信息技術平臺建設和管理,收集、存貯和發布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政策、法規和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和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資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從業者場內信譽評價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體系;維護和使用評標專家庫,參與評標專家選定、培訓、考核工作;對各類交易保證金實行統一管理,收集、整理、保存交易資料;承辦本級政府及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合理界定內部職能,統一設置綜合受理、業務辦理和行政管理等相應科室。
市、縣(區)級政務辦(審批局)應當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3〕31號),根據政務服務機構設置,配備與職能相適應的人員編制,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匹配。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職能處(科)室,承擔牽頭組織對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管,編制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綜合專家庫,擬定交易規則等職能,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綜合管理,負責協調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監管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的監管。
縣(區)級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所屬行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縣(區)指定機構對所屬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集中監管的,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但不得與各分中心存在隸屬關系。
統一職責范圍。市區范圍內(不含贛榆區)投資立項或管轄范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東海縣、灌云縣、灌南縣和贛榆區四縣(區)投資立項或管轄范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資金來源有關要求,分別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項目所在縣(區)分中心進行。各縣(區)應當將轄區內工業園區、開發區、鄉鎮分散設立的招標中心,并入各分中心統一管理,并納入同級招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
(二)構架公共資源交易市縣一體化信息平臺
推進“互聯網+”建設。市政務辦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根據《江蘇省“互聯網+”公共資源交易實施方案(2017—2018年)》(蘇政辦發〔2017〕82號)和《連云港市“互聯網+”公共資源交易實施方案(2017—2018年)》(連政辦發〔2017〕15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按照各自分工積極做好信息化平臺建設工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積極參與省統一組織的公共服務平臺開發及本市域的管理和維護。各分中心要積極配合,做好各類數據的實時同步推送,全力推進系統平臺建設和改造工作,加快系統平臺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共享服務平臺。按照監管系統和業務系統分設的要求,市各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優化建立本行業統一的行政監管系統,與電子交易系統、公共服務平臺等實現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并開放給各縣(區)使用,強化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各級原有的公共服務平臺要逐步并軌。
推動全流程電子化。市各行業監管部門要按照全流程電子化的要求,對現有的交易系統升級改造。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支持市場主體建立的電子交易系統按照技術規范接入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
(三)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市縣一體化制度規則
規范交易體系。市政務辦會同市發改委、法制辦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清理市縣兩級已出臺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定,堅決糾正通過規范性文件違法設置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容。
規范交易目錄。市政務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目錄,明確市域范圍進場交易的內容和范圍,確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進必進”。確定為進場交易目錄內的項目,全過程在市、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禁止場外交易。
規范服務流程。市政務辦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國家和省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制度,制定市域范圍內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平臺服務管理規范、操作流程及文件范本。各分中心應當參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類交易流程和辦法,分別制定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等項目的受理要件和交易流程,梳理窗口受理事項清單,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批準后執行。
規范交易行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加強本級平臺軟硬件建設,加大對各分中心的業務指導力度,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出臺的公共資源交易有關制度規則提供優質服務。縣級平臺除自行確定的進場交易項目外,原則上不單獨制定制度規范。
(四)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市縣一體化運行機制
統一信息發布。根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的相關規定,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依法公開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的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
統一CA認證。推進CA互認、加密鎖和電子簽章整合、遠程異地評標協調等應用系統建設,統一相關使用規則,實現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積極推進網上招投標、遠程異地評標,創造條件擴大遠程異地評標比例,提高效率,減低企業投標成本。
統一信用管理。市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根據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使用全省統一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庫,并將本地相關信用記錄按照統一的數據采集標準,納入國家和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形成以信用約束為核心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運行機制。
統一服務標準。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建設工作應當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方向,公開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流程、工作規范和監督渠道,建設標準化服務場所,全面梳理涉及企業和群眾辦事的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的服務事項,完善服務功能,精簡工作環節,壓縮工作時限,降低交易成本,推動市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化,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統一數據管理。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大數據分析等應用模塊的開發,盡快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庫建設。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加強對市縣(區)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的統計分析、監測預警和綜合利用,為政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統一專家抽取。市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根據《江蘇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蘇政辦發〔2017〕38號)等相關規定,統一使用省綜合專家庫,解決市縣(區)平臺專家數量不足、專業類別結構不合理、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問題。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要專門成立領導小組,牽頭負責市縣一體化建設具體推進工作。各縣(區)政務辦(行政審批局)、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市縣一體化建設的重要意義,提前謀劃、精心準備,穩步推進,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
(二)抓好工作落實。市、縣(區)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和編制的調配、資產劃分、經費保障等一體化建設工作;市、縣(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市、縣(區)之間加強溝通交流,協調解決好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縣一體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形成以上率下、上下聯動、相互配合的良好局面。
(三)嚴肅工作紀律。各縣(區)要做到“五個確保”,即:確保組織架構和崗位人員落實到位,確保統一受理各類交易項目,確保新老項目進場交易順利流轉,確保公共服務平臺和各類交易系統正常運行,確保交易監管與服務有效銜接。市政府將組織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縣一體化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對推進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連云港市范圍內進行的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及其他不公正行為的投訴及調查處理。
第三條受理和處理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投訴工作,堅持依法受理、歸口辦理、分工合作、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處理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推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一)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管辦)負責對各類投訴及調查處理的協調和督促工作,組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建立臺賬和分析通報等工作機制。
(二)依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各行業、各縣(區)監管機構的主體職責,規范投訴及查處行為。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明確本部門負責投訴受理工作監管機構,按照有訴必查、有訴必應、依規受理、及時反饋、限時答復和做全規定動作的要求,制定所主管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受理和調查處理工作程序,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投訴、舉報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虛假、惡意投訴,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正常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信、財政、建設、交通、港口、水利、國土、衛生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一)經信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產業項目機電設備以及其他由經信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財政部門負責受理對政府采購工程、貨物、服務采購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三)住房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開發建設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負責其他由住房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四)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受理市政、各類房屋建筑及與其相關的設備、服務招標投標項目和其他由城鄉建設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受理公路工程、航道工程(內河)、港口工程(內河)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由交通運輸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六)水利部門負責受理防洪、灌溉排澇、水土保持、水利樞紐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七)港口部門負責受理港口、航道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由港口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八)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受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整治、礦業權出讓轉讓以及其他由國土資源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九)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受理醫療器械、儀器設備、藥品(醫用耗材)采購以及由衛生計生部門行使行政監督權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受理環保專項資金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一)商務部門負責受理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二)農業部門負責受理農業工程等和農業有關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三)林業部門負責受理林業工程等和林業有關的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十四)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由相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相關職責分工隨政府機構改革視情做相應調整。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負責交易過程的現場見證及資料收集、整理、保存,為投訴調查提供相關資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交易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投訴受理
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在法定期限內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八條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開展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于本部門負責,且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按程序做出受理決定,并送達受理通知書;
(二)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書面告知其有管轄權的部門;
(三)對投訴內容不清晰、無法確定被投訴人的,同一事項因同一理由已受理過或者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以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受理的,應將不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四)對法律尚未明確監管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的投訴,可由市公管辦協調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章 投訴處理
第九條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問題的調查取證,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十條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一條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投訴受理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十二條調查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投訴問題后,應當形成調查報告,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告知投訴人。
(一)對存在違法違規事實的,視不同情況,依法分別作出責令改正、暫停交易活動、重新開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承擔賠償責任、給予行政處罰、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等處理決定;
(二)對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人員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投訴人對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駁回投訴,并給予警告;多次惡意投訴的,由有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業監督管理規定予以相應懲處。
第十五條投訴處理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投訴處理結束,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材料及時歸檔,建立投訴處理檔案,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結果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的,應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不按法定職責和本辦法規定依法處理投訴,或相互推諉,嚴重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依照《連云港市黨政機關問責辦法(試行)》(連發〔2016〕44號)問責追責。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連云港市招標投標投訴處理程序管理規定(試行)》(連招管辦〔2013〕6號)不再執行。
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
運用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發改委等24個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的通知》(發改法規〔2018〕45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報告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01號)《江蘇省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23號)《連云港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綱要》(連政辦發〔2016〕166號)以及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驗證、校核、交互、公開、共享、運用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公共資源交易、合同履約以及其他經濟社會活動中形成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信用信息。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市場主體,以及評標評審專家等相關從業人員。
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依托電子服務系統、電子交易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遵循公開透明、互認共享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的客觀、真實、及時和準確。
第四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推動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和互通互認,指導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
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納入本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本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記錄和共享
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公共資源交易、合同履行、從業人員履職以及相關行政監督管理、司法等信息。
第六條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冊登記信息、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代碼、專業資質資格、產品的檢測認證、生產和經營許可等信息。
(二)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參與公共資源活動時間和主要程序記錄、中標項目名稱、合同標的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主要技術要求、中標人名稱、中標金額、簽約時間、合同期限等相關信息。
(三)合同履行信息:完成質量、期限、結算金額等合同履行情況、違約記錄、爭議解決等相關信息。
(四)行政監督管理信息:國務院批準保留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獲獎信息、違法行為記錄、行政處罰及其他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復議結果等相關信息。
(五)司法信息:個人賄賂犯罪記錄及其他單位犯罪記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條 評標評審專家及相關從業人員、投標人為個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姓名、個人身份證號碼、性別、出生年月、單位、從事專業、職業資格、職稱、職務、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等信息;
(二)履職信息: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記錄、工作業績等信息;
(三)行政監督管理信息:國務院批準保留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獲獎信息、違法行為記錄、行政處罰及其他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復議結果等相關信息;
(四)司法信息:個人賄賂犯罪記錄及其他單位犯罪記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八條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平臺包括電子交易系統、電子服務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依法采集、記錄、驗證、交互、校核、公開、共享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
第九條電子交易系統和電子服務系統應當按有關規定采集、記錄、驗證和交互共享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相關信用信息。評標專家庫等特定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分別采集、記錄、驗證和交互共享相關信用信息。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初次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或省級電子服務平臺登記注冊并提供其基本信息,經過驗證后通過電子服務系統公開、共享。評標專家等已通過特定系統完成信息采集的,由特定系統將相關信息交互至省級電子公共服務平臺直接進行登記注冊。所有登記注冊信息應交互至國家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由電子交易系統按規定記錄、生成,并交互至省和國家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開。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合同履行信息應由招標人、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授權委托機構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及時在線登記申報,根據需要提供相關文件進行驗證后,交互至省和國家電子公共服務系統公開。
第十條信用信息提供方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電子監管系統記錄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行政監督管理信息,并通過連接的電子服務系統集中公開。
第十二條電子服務系統應按規定連接電子交易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負責采集、記錄、集中整合、動態更新、校核糾錯、存儲公開和共享應用公共資源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電子服務系統應與市轄區工商、稅務、海關、質檢、安全、環保、金融、司法或同級綜合性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等相關信息平臺協商對接,并按規定交互和共享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應通過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供社會查詢使用,并接受社會監督。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或按照相關規定在限定的范圍內依申請公開:
(一)個人身份證號碼;
(二)評標評審專家的履職信息;
(三)單位及個人的司法信息;
(四)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應予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電子服務系統對電子交易系統相關信息平臺交互的信用信息,應當公開來源、登記交互時間,負責校核和糾錯。
未按本辦法規定采集、記錄、生效、驗證和交互的信息不得在電子服務系統公開和應用。
第十六條 電子服務系統對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已經被更新的歷史記錄信息,除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已經驗證失實的信息外,應當永久存儲,不得隨意修改和刪除。
第十七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或投訴。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調查處理,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并在相關平臺記錄和公告。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子交易系統、電子服務系統、電子監管系統上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實和虛假,可以向相關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反映,或者直接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經調查核實反映和舉報情況屬實的,相關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立即如實糾正信息并通過相關平臺公告調查處理結果。
第三章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運用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不良信用記錄主體的市場行為監督。
有違反法律法規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依法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采取限制措施,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的,應當查詢其不良信用信息,鼓勵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等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規定程序查詢相關信用信息;發現投標人、評標評審專家等有不良信用信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 各類市場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運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將其作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合同簽訂和履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據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相關文件中作出具體約定。
第四章 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 對在公共資源交易和合同履行中具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以下行為之一,被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企業(以下簡稱失信企業)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評標評審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失信相關人),具體包括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以及其他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違反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五)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七)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法律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十)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法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十二)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十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存在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擅自提高采購標準,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協商談判,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或者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開標前泄露標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
(十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十七)供應商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協商談判,或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產企業向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對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二)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三)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
(四)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國有產權交易活動;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采購及配送活動;
(六)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二類疫苗采購活動;
(七)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林權流轉;
(八)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九)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從事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活動;
(十)依法限制失信相關人擔任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專家;
(十一)依法限制失信相關人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從業;
(十二)依法加強對失信企業、失信相關人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有關各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一)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依法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
(二)依法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
(三)依法對失信企業獲得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予以限制;
(四)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選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參考因素,限制失信主體成為項目合作伙伴;
(五)依法限制失信相關人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六)在申請信貸融資或辦理信用卡時,金融機構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的重要參考因素;
(七)依法限制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從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相關活動;
(八)依法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
(九)在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時,加強管理,按照注冊發行有關工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制管理,防范有關風險;
(十)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的參考;
(十一)在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審核中,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參考;
(十二)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的參考;
(十三)依法將失信行為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十四)依法將違法失信行為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
(十五)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依法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予以重點關注;
(十六)依法將違法失信行為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十七)依法將違法失信行為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十八)在辦理相關海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布控查驗、后續稽查或統計監督核查;
(十九)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依法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二十)將失信主體列入稅收管理重點監控對象,強化稅收管理,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二十一)將失信主體的失信狀況作為納稅信用評價的重要外部參考;
(二十二)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須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十三)依法限制申報或審批失信人新的科技計劃項目、科技獎勵等;
(二十四)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表彰獎勵,取消參加評先評優的資格;
(二十五)嚴重失信主體是個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嚴重失信主體是企業的,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六)依法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相關責任主體未按照規定采集、記錄、驗證并向電子服務系統交互信用信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限期整改,在規定期滿后仍不整改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并將處罰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相關責任主體的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采集、記錄、驗證、校核、共享或者公開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國家秘密、信息主體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并將處罰信息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監督管理信息的記錄、交互和公告等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和單位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失信企業、失信相關人“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對于從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中移除的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應及時停止實施懲戒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和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辦法,制定失信信息的采集、使用、撤銷、管理、監督等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指導本系統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聯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