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解讀新聞發布會
李筠:新聞媒體的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歡迎大家參加今天的新聞發布會,感謝大家對全市農藥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農藥行業發展和農藥管理工作進行深刻調整,進入新的發展時期。加強農藥管理和做好執法監管是我們農業部門的重要職責。
我介紹一下今天參加發布會的人員,市農委黨組成員、副調研員胡彥貴,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朱道榮,我是市農委副主任李筠。
今天我們還邀請到了連云港日報、蒼梧晚報、連云港電視臺、連云港發布等新聞單位的記者朋友們,在此表示熱烈歡迎。
下面請市農委黨組成員、副調研員胡彥貴同志對如何加強農藥管理、做好農藥執法監管作新聞發布。
胡彥貴:新《條例》將原由多部門負責的農藥生產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農業部門,賦予農業部門全面履行農藥登記、生產、經營、使用指導全過程的管理職責,這對農業部門是一個重大考驗。我們必須以高度的自覺、擔當的氣魄,把農藥管理的責任牢牢扛在肩上,管好每一個環節,全力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一是嚴把準入關。嚴格按照《條例》的要求,把好農藥登記、生產、經營許可關。在登記許可方面,提高農藥對生態環境、人畜健康等的安全性評價要求,加強對登記試驗質量和數據真實性的核查,鼓勵支持新農藥創制,減少同質化產品登記。在生產許可方面,實行“一企一證”管理,嚴格準入條件,及時淘汰高污染、高風險的落后產能,推廣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工藝和“三廢”處理技術,優化農藥產業布局,促進行業轉型升級。在經營許可方面,嚴格審查經營者條件和人員素質,要讓賣藥的懂藥。嚴把審批程序和標準,從根本上扭轉經營單位“小散雜”現狀。實行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
二是嚴把質量關。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督促生產企業加強質量管理,落實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責任,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生產,實行可追溯管理,做到生產全過程可查、質量可控,及時召回問題產品。督促經營者落實質量管理和安全責任,規范進貨渠道,建立購銷臺賬,不得加工、分裝農藥,對問題產品要及時召回。建立農藥生產經營企業和禁業人員“黑名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會同公安部門,健全聯合辦案機制,對大要案實行聯合執法,做到農藥監管“行刑銜接”實施順暢,依法依規、從重從快查處制假售劣行為。
三是嚴把使用關。組織植保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培訓,指導農民選好藥、用好藥,因地因時落實好病蟲防控措施。扎實開展農藥使用量零增長,推進農藥減量增效。扶持植保專業服務組織,大力推廣統防統治,提高防治效果。推進綠色防控與統防統治融合,降低病蟲危害,減少化學農藥用量。同時,制定農藥殘留標準,指導農民嚴格按照間隔期采收,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李筠:下面請記者朋友圍繞今天發布會的主題進行提問。
記者:《條例》在農藥登記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朱道榮:《條例》對農藥登記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經登記試驗、登記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核發農藥登記證并公告。二是規定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農藥登記評審,并明確了登記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三是規定申請農藥登記,首先要進行登記試驗,登記試驗報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須經農業部批準。四是規定登記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試驗單位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五是規定了登記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資料以及農藥登記機關的審批時限等。六是規定了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和有效期,以及農藥登記證的延續、變更程序。
記者:《條例》在農藥經營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胡彥貴:針對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等問題,《條例》做了以下規定:一是取消農藥經營主體僅限于供銷社、農技推廣站等主體的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對高毒等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明確了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經營場所應當與飲用水水源和生活區域有效隔離等條件,以及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的程序。二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采購臺賬,采購農藥時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三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四是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以及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
記者:農藥的使用直接影響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在農藥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胡彥貴:針對農藥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等問題,《條例》主要做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各級農業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提供免費技術培訓,提高農藥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要求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對實施農藥減量計劃、自愿減少農藥使用量的給予鼓勵和扶持。三是要求農藥使用者遵守農藥使用規定,妥善保管農藥,并在配藥、用藥過程中采取防護措施,避免發生農藥使用事故。四是要求農藥使用者嚴格按照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等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五是要求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
記者:在法律責任部分,《條例》做了哪些補充完善?
朱道榮:為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證《條例》得到切實貫徹實施,《條例》進一步嚴格了法律責任:一是明確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以及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農產品的,規定了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規定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登記申請;無證生產經營以及被吊銷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李筠:各位媒體朋友們,如果大家沒有問題的話,今天下午的新聞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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